为什么要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好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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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还是“坦白从严”,长时间以来,这是一个问题。但是对于当今的司法体系,坦白 肯定 是会从宽的,这没有任何问题。
一、认罪认罚制度
先说下什么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的积极效果
这个制度的目的非常好,通俗的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宽大处理;司法机关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节约司法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尽快审结案件——双赢、多赢。
三、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如何推进认罪认罚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线索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在积极认罪的基础上,可以委托律师、家属或者朋友去赔偿被害人。
四、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落地目标
1.对于轻刑犯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在公安机关争取到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毕竟限制自由比剥夺自由好多了,不是吗?
这里面应当注意一个点: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某些地域,并不容易,公安机关非常忙,组织嫌疑人与被害人一方进行调解工作,很浪费时间,并且容易给当事人造成办案民警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关系”的假象,十分影响公安机关组织调解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就会直接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2.审查逮捕阶段的认罪认罚。
审查逮捕阶段认罪认罚,时间很短,效果很好。捕诉合一大背景下,审查逮捕环节的处理思路基本预示着案件的最终走向。审查逮捕环节只有7天,“黄金七天”。别期间都过了,您还不知道案件有没有被公安机关提交到检察院……有没有办法了解案件期间呢?
第一,公安机关刑拘只有30天(记住,不是1个月,而是30天,这点很重要),只有在这30天的时间内紧跟公安机关动向(每周两次询问公安机关案件是否已经提捕)才能准确了解案件动向——是停留在公安机关,还是已经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第二,在公安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10日以后,辩护人和近亲属就应当每2日向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律师接待)询问是否某某涉嫌某某案已经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了。
审查逮捕阶段,一定要积极的认罪认罚,该赔偿赔偿,效果立竿见影。只要检察机关承办人搭建与被害人一方自愿和解的平台,赔偿后“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就很大。反言之,如果逮捕之后再进行认罪认罚尝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兴趣会下降很多,即使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最多也就是刑期减少些许而已。当然,不管是什么阶段,认罪认罚从轻是肯定的。
3.重刑案件的认罪认罚
轻刑犯罪,处于犯罪的基础地带,向前一步是重罪,向后一步是无罪,所以认罪认罚对于“自由身”的保全与否非常重要。
重罪案件,其中的认罪认罚,解决的不是羁押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问题,解决的重判与轻判的问题。我国《刑法》的刑法档次基本以三年、七年、十年计,但是并不意味我国刑罚的适用是均匀的,司法判例中的大部分刑罚位于刑档的基础范围上。比如,轻伤害案件,起刑点在6个月至1年之间,重伤也是在3年至5年之间。那么2年到3年的刑档次一般给谁用呢?给认罪认罚的高刑档被告人使用。比如,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二级,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类似的处刑就可能是2年至3年之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中的利益
八个字:“了解节点,多要赔偿”。
嫌疑人最着急的阶段,就是被害人获得赔偿更容易、获得赔偿更多的阶段。如果嫌疑人都被批捕了,被害人一方可就不那么容易要赔偿了,试想一下,牢底就要坐穿了,还要赔好多金钱,多不划算,毕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不了多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支持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真没多少。而自愿的双方刑事和解不同,只要嫌疑人家属愿意,想给多少给多少,司法机关只看“赔偿否”、“谅解否”这样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从宽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