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解读 | 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分析提示
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收入准则修订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7月,历时3年最终完成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并对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汇总了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并就其中的关键差异点进行分析提示。
一、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则
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
税法下不同收入类型
(1) 销售应税加工,建造,修理修配劳务
(2) 安装费、软件开发费和广告制作费收入
(3) 宣传媒介的收入
(4) 利息收入
税法下不同销售方式
(1) 直接收款方式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4) 预收款方式
(5) 委托代销方式
(6) 视同销售货物
(7) 混合销售方式
(8)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商品方式
会计准则下特殊情形
1. 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的影响因素
(1) 可变对价
(2) 重大融资成分
(3) 非现金对价
(4) 应付客户对价
(5) 合同折扣
2.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1)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2)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3) 多方交易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4) 客户有额外选择权的销售业务
(5) 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业务
(6) 售后回购
(7)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商品方式
三、行业聚焦
篇幅有限,以上仅为专题内容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