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推进全省停车设施和智慧停车平台建设
5月6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人大代表颜昭来关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做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健全停车管理法律法规,以指导新增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问题
停车场建设一直是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工作中的重点。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政策性文件。为指导全省加快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切实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一系列政策。一是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4号),明确将发展公共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列入“十大工程-道路畅通工程”,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二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湖南省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要点》(湘建规〔2017〕58号)中明确,要合理论证各类停车需求,提出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指导停车设施建设。三是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基础设施条件,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功能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湘建城函〔2019〕280号),指导各地通过积极增加停车场用地供给,拓展停车场建设资源渠道,推进停车场智能改造等方式,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四是针对我省部分城市停车场建设供给不足的情况,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2020年以来,根据市县申报的专项债券发行需求,在城市停车场领域发行了专项债券项目13个,金额6.73亿元,并督促指导各市县继续加强城市停车场领域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积极申报,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央下达的新增债券限额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新增债券分配管理办法,选择部分符合规定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持续支持停车场建设。
二、关于用法律法规保障合法泊位收费抑制停车需求,调控停车泊位周转率等作用问题
为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对泊车收费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将免费停放明确界定为七种情况:(1)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2)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3)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4)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5)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6)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除上述七种情况外,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的可收取停车服务收费。二是确定了停放服务收费要贯彻“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的原则,要求制定的停放收费标准时要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提高停车泊位周转效率。
三、关于出台相关财政政策鼓励利用棚改、旧改等城市建设中增加停车泊位量,如各类立体停车项目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号)明确规定:“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停车库(场),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近年来,我省大力支持各地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2018-2020年我省共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137.3亿元,其中安排衡阳12.08亿元(2020年的配套资金尚未下达)。
2019年4月,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决定自2019年起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我省大力支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31.46亿元,其中安排衡阳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99亿元。2020年4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0〕50号),按照“先基础后完善、先功能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大力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与小区关联的道路和停车库(场)等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推广建设机械式停车库。2020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专项资金15.97亿元,其中安排衡阳市1.91亿元(资金量全省排第一),另安排省级财政资金400万元支持石鼓区开展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示范工作。
四、关于利用云平台、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打造城市智慧停车一张网问题
长沙市、株洲市、常德市等先行先试,打造智慧停车平台,归集公共停车场和车位信息,实行“互联网+停车”的管理模式,市民通过APP和微信公众号可实现车位查询、车位预约、错时分享、停车计时缴费等功能,较好地实现了闲置停车资源共享,盘活车场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为市民提供多元的停车管理服务。
下一步,一是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同时倡导绿色出行,大力推进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促进形成合理的出行结构。二是进一步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并积极筹集省级资金,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三是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实现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