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巨额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针对近期网上讨论热度较高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一事,新浪司法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招霞律师,给大家讲解分析此案中遗产和巨额的赔偿金应该怎么分割的问题。

事件背景:

2017年6月22日凌晨5:00,杭州钱江小区发生了一起纵火案,保姆莫焕晶在家里放火,导致女主人朱小贞和三个孩子死亡。男主人林生斌因为不在家,幸免于难。

2018年9月,保姆莫焕晶被执行死刑。刑事追责结束后,林生斌与朱小贞的父母共同起诉包括绿城物业在内的8家公司,索赔1.4亿元。2019年3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索赔案件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未对外透露调解内容。

纵火事件发生后,林生斌通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缅怀天堂里的妻子、儿女,获得了广大网友的同情和支持。2019年,林生斌创办了潼臻一生系列服装,并利用在社交媒体上的知名度进行直播带货。

2021年6月30日,林生斌公布重新娶妻生子的消息,此消息一经发布,在网络上引发热烈讨论。第二天,受害者朱小贞的哥哥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消息,疑似指责林生斌霸占朱小贞的遗产和赔偿款,并让朱小贞的父母聘请律师对簿公堂,向林生斌索要女儿遗产。

林生斌开始受到质疑,很多网友猜测、指责林生斌消费亡妻亡子圈钱,背地里却结婚生子等等。

2021年7月8日,林生斌连发5条微博回应质疑,声称已将索赔案件赔偿金中的33%给了岳父母,保时捷跑车已赠与岳父母。至于朱小贞的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卡及火灾房屋,林生斌声称没多想。关于公司账目及林生斌名下的财产明细,林生斌表示可以交给岳母,由律师审核。

对于网络传闻,真相究竟如何,不得而知。以此案为例,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招霞律师将主要向大家分析,在继承案件中,遗产、赔偿款应该怎么分割?

一、遗产分割部分

(一)不同继承方式的优先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同继承方式的优先级有先后顺序。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赠抚养协议,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但是有遗嘱或遗赠,则按遗嘱或遗赠的内容分割遗产。如果既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纵火案的死者是朱小贞及其三名子女。三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尚不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三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遗产。朱小贞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朱小贞立有有效遗嘱,按遗嘱来分割朱小贞的遗产。如果朱小贞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割她的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遗产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从林生斌最近的声明看,朱小贞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林生斌名下也有部分财产,按林的说法,已将其名下的财产明细交给岳母。那么哪些财产是朱小贞的遗产?首先,并非朱小贞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是遗产。除了专属于个人的财产外,朱小贞与林生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朱小贞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先分出属于林生斌的部分(一般为一半),剩余部分为朱小贞的个人财产,即朱小贞的遗产。其次,林生斌名下的财产中是否有朱小贞的遗产?答案是有。除了专属于个人的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生斌名下的财产,也有部分属于朱小贞,朱小贞的父母有权继承。

(三)朱小贞遗产如何分割

从林生斌的最新回复看,朱小贞的名下银行存款、火灾房屋以及林生斌名下的财产仍由林生斌掌握,尚未分割。目前网上得到的信息看,朱小贞没有设立遗嘱。接下来按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析朱小贞的遗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作出规定。依据该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朱小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朱父、朱母、林生斌、三个孩子。从目前网络消息看,无法确定朱小贞和三个孩子到底谁先去世。所以,按死亡顺序,分别假设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朱小贞先去世

如果是朱小贞先去世的情况,她的继承人是她的父亲、母亲、林生斌和她的子女。因为三个子女也已经去世了,三个子女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是要由林生斌来继承的。所以如果是朱小贞先去世的情况下,林生斌会分到大部分的遗产,朱小贞的父母分到的遗产就会比较少。

第二种情况:三个孩子先去世

如果是三个孩子先去世,朱小贞后去世,朱小贞的遗产由她的父亲、母亲和林生斌三个人来平均分配,这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无法确定朱小贞及子女死亡的先后顺序

如果没有办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推定朱小贞先于三个孩子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结合到这个案件中,因为朱小贞和她的三个子女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则会推定作为长辈的朱小贞先于孩子去世。在这种情况下,朱小贞的遗产分配跟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她的父亲、母亲、林生斌和她的三个子女一共是6个人平均分配,3个子女继承了朱小贞遗产的部分还是由孩子的父亲林生斌来继承。

二、死亡赔偿款分割部分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在被继承人死后产生的,它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和赔偿,不属于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或清偿受害人生前负债。因为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二)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中分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纵火案的死亡赔偿金包含两笔钱,一笔是朱小贞的死亡赔偿金,一笔是三个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对于朱小贞的死亡赔偿金,有权利参与分配的是朱小贞的父母亲、兄弟、林生斌。三个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有权利参与分配的是朱小贞的母亲,朱小贞的父亲和林生斌他们三个人。

死亡赔偿金可以在近亲属中平均分配。但死亡赔偿金含有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补偿之意,所以也可以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进行分配。对于一些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比如受害人有赡养义务的主体,朱小贞的父母,如果他们年事已高,收入状况又不太好,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多分死亡赔偿金。

作者简介:招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5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房地产领域投并购以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事件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现任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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