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名机器有独立功能,那么列名的机器有没有?
新近制作了一份机电商品归类课件,各地粉丝闻讯皆求分享。奈何日间工作繁忙,无暇录制教学视频,遂择其中精要,分期于本号发表。本期对机电商品归类的另一个常见概念——“独立功能”——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
由于列为“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之品目84.79和列为“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之品目85.43都属于所在章节机器的“兜底”品目,故常见认为第八十四和八十五章非兜底之列名机器亦须具有“独立功能”的推论。
例如,在确定某些“滤芯”于品目84.21下“整机”或“零件”之子目归属时,或见套用84.79品目注释关于“独立功能”的规定作为其归类的判定标准:
1.可独立于其他机器设备之外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不论是否配有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
2.必须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但其功能必须是:
(1)不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以及
(2)在上述机器设备操作中并不起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作用。
然而,若细加考察84.79品目注释有关“独立功能”规定的设置目的,就会发现其实际上仅为区分品目84.79及“比照适用”之品目85.43的机器和按零件归类总原则归类之机器零件,而并不适于除84.79和85.43之外的品目所列机器。换言之,不应认为所有的列名机器都如兜底品目一般具有“独立功能”。
例如,即将在2022版协调制度增列于品目85.24之“平板显示模组(flat panel modules)”,在现版协调制度就应按其所适用物品的零件进行归类,而非作为“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归在品目85.43,即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功能”。
由此可见,84.79品目注释关于“独立功能”之规定仅适用于该品目及“比照适用”之品目85.43,其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两者所含机器与其他的机器零件,而不适用于诸列名机器。也就是说,某种机器(例如,平板显示模组)在第八十四或八十五章是否列名,与其是否具有“独立功能”并无绝对的关联。而推论列名机器亦须具有未列名机器所具之“独立功能”的潜在逻辑,可能是由认为列名机器与未列名机器理应具有相同“结构层级”的习惯性思维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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