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离婚时,这笔钱要偿还吗?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

被告:宋某,男

朱某起诉请求:1.其与宋某离婚;4.宋某归还其借款14.5万元。

宋某辩称:其此前与他人已经历过一段婚姻,不希望再次发生同样事情,故不同意离婚;朱某所持的其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并未真实发生,该借条仅为其欲缓和夫妻关系出具。

案例索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离婚时,这笔钱要偿还吗?

裁判意见: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朱某主张的借款145000元。借贷协议系宋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宋某虽主张该借贷协议系其为安抚朱某情绪、缓和二人矛盾出具,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宋某确认该145000元包含朱某分别于借贷协议出具前一日、出具当日向其支付的共计20000元款项,若确如宋某所称,借贷协议系其于2016年3月1日为安抚朱某情绪出具、该借贷协议实为保证书性质,则无法解释宋某于2016年2月29日、同年3月1日收取朱某共20000元款项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如宋某所称,该借款系宋某婚前承诺、婚后兑现的彩礼款,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此款亦应当由宋某向朱某给付。宋某签署该借贷协议,实为双方一致确认该款项应当继续由宋某支付。故法院对朱某该项诉请予以采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朱某提供的借贷协议有宋某的签名,宋某也确认该借贷协议的真实性,宋某抗辩提出该借贷协议是其为了维持婚姻所做的保证承诺,又认为该借款协议项下的款项是其应当支付给朱某的彩礼款,宋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故本案事实的认定应以朱某提供的书面借贷协议为准,即本院认为朱某与宋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宋某应当归还借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宋某归还借款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并出具借条的,会带来以下这3个法律后果:

1、所借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笔债务不用偿还了;

2、所借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用于个人使用的,这笔债务只需要偿还一半即可;

3、所借的款项来源于个人财产,且是用于个人使用的,这笔债务都要偿还的。

所以,对于婚内双方之间的借条,还要看看借款的来源和借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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