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讲稿(1)

【经岚课堂】

绿色金融讲稿(1)

文/李志青

有关绿色金融的发展,十九大报告刚刚特别强调过,近期也在诸多会议和讲座上做了多次阐述,但总觉得还没有讲透,没讲透的原因在于,我们在现成的理论上找不到绿色金融的影子,翻遍整本《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工具》一书,也难以找到绿色金融(也称为“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或“赤道原则”)的影子。原因无他,的确是因为,在西方的环境保护实践中,绿色金融并没有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实际上,所谓的西方国家绿色金融发展,都是我们后来加以总结出来的。毕竟,可以想象的是,即便在大提特提“绿色变革”的奥巴马时代,要想在华尔街等金融中心推行“绿色金融”准则的话,金融监管当局将会遭遇何等的阻力?(这一点或许也可以解释各主要金融中心在绿色金融发展上的相对滞后)。那为何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彼时的华尔街有很大阻力,但在当下的国内却似乎没有阻力了呢?这里面显然存在一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梳理,本讲稿主要是笔者近期有关绿色金融发展调研和观察基础上的一些思考汇总而成。

追溯绿色金融发展的源头,较为重要的一个象征性事件便是2003年左右国际银行界开始陆续自发推行《赤道原则》,《赤道原则》中最为关键的一项规定是“对总贷款额度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贷款项目要额外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准则”。就此而言,绿色金融的最初本意其实是在于执行“绿色信贷”,时至今日,国际上执行赤道原则的银行机构超过数十家,而国内也已经有两家(分别是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

当然,对于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如何在理论上理解2003年开始执行的赤道原则的绿色信贷实践,如果说这样的实践从属于整个环境保护政策体系,那么这个实践的理论支点是什么呢?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自发地对银行信贷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额外标准,其中隐含着几层含义。其一,这是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影响下,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个表现。第二,生态环境保护已经逐渐从消费和生产的产业层面向金融资本层面辐射,姑且不论其实际效果如何,但加上生态环境这个紧箍咒,总会或多或少地对资本产生一些约束。第三,有别于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政策,这是资本市场领域主动采取的“绿色”行动,是市场应对外部环境规制风险的一种应对性策略。

究其实质,赤道银行的绿色信贷原则背后所代表的仍然是资本逐利本性,那就是,一方面绿色信贷可以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前评估项目的环境风险,将环境风险的考量纳入到审慎原则,确保信贷和资本的安全,以及确保股东利益的安全;另一方面,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声誉,提高银行的绿色竞争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绿色信贷的意义在于对资本这一要素赋予一个非货币的价格因素,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成本外,信贷项目产品还必须满足生态环境方面的门槛要求,这样一来,这些符合要求的信贷项目无疑就要承担相对较高的“环保成本”。从实际效果来看,目前受到赤道原则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譬如输油管道、大型水库建设等等。

在此,私人银行似乎在替代政府扮演着“有形之手”的作用,我们无从知晓这样的作用是否有违私人银行和资本的逐利天性,但如果私人银行真正严格执行赤道原则的话,那他们在赋予信贷项目额外成本的同时,其实也是在提高自身的运营成本,其可能的结果是将资本的供应曲线整体向上位移。

当然,实际上是否实现了、以及多大程度上实现这样的结果尚未可知,这是因为在执行赤道原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明显的“漏出效应”。一者是项目漏出,既符合1000万美元的贷款要求,又要在生态环境上达标,这样的项目本身就是已经经过筛选了的,即便还有部分项目不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也还可以在国际上寻找不执行赤道原则的银行金融机构来开展交易;二是资本漏出,就参与执行赤道原则的银行机构而言,是否也都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呢?实则未必,这是因为,除了大于1000万美金的贷款项目外,还存在大量的中小额贷款,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恰恰正是这些中小规模的贷款项目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实上,2003年以来,尽管国际银行界开始逐步引入赤道原则,但也恰恰在过去的10-15年里,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生态环境质量几乎同步经历一个“自由滑翔”的发展阶段,对此,我们显然不得不深刻反思。

综上,可以对基于赤道原则的绿色金融早期发展做一个总结。第一,基于自发原则的绿色金融发展属于市场自身的一种努力,并无法真正克服市场内在的外部性;第二,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想动员和发挥市场力量的作用,仍然离不开政府主导下的有效环境规制;第三,传统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并非推进金融资本绿色发展的充分条件,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在环境保护的制度上有所创新。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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