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翟佳威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存在瑕疵等原因予以客户价格上的优惠。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旧收入准则也定义了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新收入准则颁布后,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的理念上已经发生改变,在实务操作时应准确把握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01.
会 计 处 理|CAS

旧收入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收入准则并没有直接规定,而是删减掉了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但可以从其他内容推定出新收入准则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一种是按照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要求处理。因为销售折让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予以售价上的减让,这种售价上的减让是因为企业为了避免退货造成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做法,因此按照“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交易实质。另一种是按交易价格后续变动进行处理,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此处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在处理销售折让时,理念发生了改变,但是在实际处理时,均是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02.
增 值 税 处 理|VAT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主要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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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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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让金额是否计征增值税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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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让金额扣减时间 |
实际发生折让当期,销售货物一方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购进货物一方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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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处理 |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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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03.
企业所得税处理|EI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此处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04.
案 例 分 析|CASE

7月25日,甲企业销售给乙百货商场一批饮料,共计10,000件,每件含税售价11.3元。乙商场当日收到货物及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乙商场查验发现由于甲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部分饮料包装变形,影响乙商场销售。8月3日,经双方协商甲企业予以乙商场应付总价款2.5‰的折让,乙商场支付货款,甲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01 会 计 处 理
①该交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7月25日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甲企业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②8月3日发生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贷:应收账款 282.5
02 增 值 税 处 理
甲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7月)应该全额开具发票,待销售折让实际发生当期(8月)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03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甲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8月冲减当期收入,此处不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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