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务经典例题解析(一)

前几日报考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的朋友咨询了我两个题目: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收而未代扣代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实施处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而有的地方的税务机关制定了文件,规定这种情况下仍应向扣缴义务人直接追缴税款。这两者之间相互矛盾。解决此类冲突适用的原则是(  )。

A、新法优于旧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D、需要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决

【正确答案】 C

【品税阁解析】

1、此题为何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分析: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于同一位阶的一般法(指适用于全国,对所有主体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一般事项均有效的法律)和特别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在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形下,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文件显然不属于同一位阶,而且《税收征管法》并未授权或允许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不同规定,该不同的规定是违背《税收征管法》的,不能适用。所以该题的答案应该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而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哪些税收实例?

A、《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次的法律。从处罚范围来看,《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特别法”。
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适用5年的规定。
B、再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而《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次的法律。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说,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一般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特别法”。
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收而未代扣代收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分析:《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税务机关如何加收滞纳金?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A、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政策均只规定了追缴或补扣税款,未提及滞纳金。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所以,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不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B、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缴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多以,对于扣缴义务人已代扣税款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金。
C、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5、国税发【2003】47号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什么差异?
分析: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可以看出,47号文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而《税收征管法》对此情形则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笔者认为,47号文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对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纳税人(职工)数量众多,如果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全部由税务机关向职工追缴,效率显然很低,没有操作性。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A省某市数家企业向政府递交申请,申请在本市建设一大型商业区,市政府综合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商业区的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商业区的建设需要占用本市B区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区发布公告,告知该规划内容和需要占用住宅用地的范围、补偿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的权利。该住宅区的部分居民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依法举行了听证。市政府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了批准建设大型商业区的决定。决定作出之后,市政府与相关市民就搬迁问题达成协议:由市政府按每户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发放补偿款,并且约定了补偿款的发放时间。2012年10月20日,市政府根据各户的住宅面积发放补偿款。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项选择)

A、当地居民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B、市政府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

C、市政府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D、市政府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

【正确答案】 ACD

【品税阁解析】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对于5日、7日、20日这几个时间点,背诵口诀:我爱你,妻!

 (1)行政法中三种(其实是四种,还有立法听证)需听证的情况如下:

(2)对于行政许可听证的主要程序要求是: 
A、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即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注:没有例外)
C、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注:《行政处罚法》的听证也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but《征管法》及《行政诉讼法》上的回避没有“直接”两字!
2、如果该行政许可需要由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单项选择)
A、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对集中原则,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
B、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C、由相关行政机关协商决定由一个机关统一办理
D、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正确答案】 D
【品税阁解析】 
(1)本题考核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本题中行政许可涉及人民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市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选项A,相对集中原则是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显然与本题题干的情形不符,不能适用这个原则。选项B、C说法不准确。部门和机关不是一回事。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职能部门是其所属的工作部门。
(2)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即必须确定一个)
(3)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上句话强调的是“可以”。如果有一判断题这么出:某公司准备建化工厂,向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该市政府应组织上述部门联合为该公司办理。则答案是错误的,因为不能是“应”。
3、如果陈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诉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多项选择)
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B、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依据法律的规定重新确定补偿金的数额
【正确答案】 ABC
【品税阁解析】 
(1)被诉行政行为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判决撤销的,为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2)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f、明显不当的。
(3)《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诉讼》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a、《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b、《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c、《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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