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篇(上)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在主体之间引起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变动,进而取得、实现权利。法律行为(比如投资交易)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主要方式,毕竟鲜有人出生后就有可以不劳而获地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先赚它一个亿”的“好命”,所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之间的桥梁。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总则消除了民法通则的逻辑矛盾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由此不得不创造上位概念"民事行为",而法律行为制度是法律人包括法学家、法学教授、律师等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运用法律分析工具的重要内容,这一定程度上给教学、实务、研究、交流造成逻辑混乱。

民法总则捋顺了逻辑,将法律行为的定义回归至“以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既包括了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效),也包括了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PS: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属民法的专属概念,不会出现与刑法等部门法中的概念混淆的情况,宜直接采用"法律行为"概念,不必添加“民事”前缀。笔者亦赞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使私人获得了创造"法律"的权利

民法信赖私人的意思自治,私人的自由自主意思不受公权等外在干涉,私人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通过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事务。正如法谚"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

法律行为根据包含的意思表示可以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决议等。常见的合同一般是两个主体,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形成,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体现了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思。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是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除了意思表示外,特定的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其他要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包含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实际提供借款作为要素。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5条中规定的,某些法律行为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素。

意思表示包括了意思与表示两个要素。意思是主体内心想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是将上述意思向外进行表达。比如,你口渴了想买矿泉水是意思,而你拿了便利店的一瓶矿泉水到柜台买单的行为是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是以行为或者语言完成的。当然,这个买水的合同中,双方都存在意思表示进而形成合意,你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属于要约,便利店员给你结算是承诺,只是这个合同在成立生效的同时也履行完毕了。

PS:民法总则增加了意思表示规则(民法通则中没有),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产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律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PS:从法律是行为规范的角度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犹如民法的部分骨架,让民法脱离了记载各种具体行为规则的文本范畴,成为有逻辑性的行为规范系统,使民法具有了承载自由之下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与法律后果,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在不具备上述有效要件的情况下,有的法律行为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律行为的撤销),有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没有代理权的人,没有处分权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两层含义:“自由之精神”与“独立之思想”

民法以其开放性面对与调整大千世界的纷繁多彩,法律的判断与评价路径是:通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事实,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此间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在于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愿、想象力与能力决定,法律仅进行兜底性的补充。

私法自治不仅是民事主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也是民事主体为自己的事务费心、负责与担当。日常生活中有些合同文本中常出现“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处理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岂不知法律将处理的权限授予了自己,如果自己放弃了约定,那么也只好适用法律关怀备至的兜底条款了——就像40码的光脚穿了39码的鞋子,这可能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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