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四)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种违法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时,就需要依法处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好“首违不罚”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要点四:“首违不罚”需要按违法行为分别确定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确定是否“首违不罚”时,查询是否“首违”,是按照以前否存在违法行为,还是按照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来确定?我们看一个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案例。
【案例】纳税人A在2021年4月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首违不罚”。纳税人A在2021年5月新开设了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后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拟给予处罚。
【问题】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账户的违法行为能不能“首违不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账户的违法行为能不能“首违不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已经“首违不罚”,此次不再是“首违”,应当予以处罚。一种认为2021年4月有的“首违不罚”是未申报的违法行为,而2021年5月是未报告账户违法行为,不是同类的违法行为,就未报告账户的违法来说,纳税人是第一次发生,因些是“首违”,可以“首违不罚”。
凡人同意第二种观点。“首违不罚”是一种柔性执法,案例中,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旨在对纳税人因不知情或是过失造成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次救济和教育的机会,以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纳税人税务违法的情形很多,每一种违法都可能存在不知情或是过失的因素,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清单中,也列示了多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判定是否“首违”是需要查询以前期间是否存在同类的税务违法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是否存在处罚或是是否享受过“首违不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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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五)——其他没有危害后果或是后果轻微的违法也可“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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