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很多时候起诉对方公司可能判决胜诉了但最终没执行到钱,此时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手段,答案是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下便是一成功案例。
案情:上海某公司由方某、沈某于2013年6月8日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方某、沈某各认缴出资250万元,但被告方某、沈某实缴资本为各50万元,未出资(欠缴)各200万元,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14年4月4日,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至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16年6月16日绍兴柯桥某公司以上海某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663600元并支付利息最终胜诉,但强制执行后该上海某公司未清偿所欠债务。此后绍兴柯桥某公司起诉上海某公司原股东方某、沈某及王某要求其清偿货款。
后法院认为,原告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并经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八条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方某、沈某应赔偿给原告绍兴柯桥某有限公司663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2031.86元。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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