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民法典》未结婚支付彩礼 女方反悔应返还

案例:春节期间,小李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姑娘小王认识,相处之后,双方按照村里的习俗进行订婚,小李通过介绍人向小王支付 彩礼钱 88000元,花费1000多元给小王买衣服。订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小王提出与小李分手,小李要求小王返还彩礼钱及衣服钱,但小王一直拖着不给。小李想知道,他能否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彩礼钱及衣服钱?

《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李与小王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应向小李返还彩礼钱88000元。至于小李给小王买衣服花费的1000多元,应认定为系小李对小王的赠与,因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李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小李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彩礼钱88000元。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张晓斌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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