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四十余万元是否应数罪并罚——杜X珠诈骗案

行为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四十余万元是否应数罪并罚——杜X珠诈骗案

法律家 今天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数罪并罚·适用情形·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g12020502012)

【关 键 词】刑法 数罪并罚 诈骗罪 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 强制措施 有期徒刑 刑期届满

【学科课程】刑法总则

【知 识 点】数罪并罚 诈骗罪

【教学目标】掌握数罪并罚的概念,明确数罪并罚的特征。

【裁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二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总第721期)收录

【案例信息】

【罪    名】诈骗罪

【案    号】(2014)厦刑终字第406号

【判决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审理法官】郑婉红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杜X珠

【争议焦点】

行为人向他人谎称可以办理拆迁安置,出示伪造证件,骗取预付房款等共计四十余万元。另查明,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已满。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否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杜X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三万九千五百四十五余元。

被告杜X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杜X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他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房屋拆迁安置,向他人出示伪造文件,骗取其预付房款等费用共计439545.38元。行为人虚构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交付了房款等费用,构成诈骗罪。另查明,行为人之前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新犯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前罪已执行完毕,不符合数罪并罚的法定期间,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要求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包括以下情形: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在上述期间内犯诈骗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行为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向他人出示伪造的安置补充协议、安置告知函等文件,使他人信以为真后,骗取其预付房款等费用共计439545.38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拆迁事宜的事实,利用伪造文件,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交付了房款等费用。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另查明,行为人之前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月6日刑期届满。在行为人犯上述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前罪早已执行完毕,不符合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等数罪并罚法定期间。因此,不应对其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2.论述再犯新罪数罪并罚的期间要求。

3.试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珠,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9月10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6日刑期届满。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X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X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杜X珠虚构可以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某房拆迁安置事宜的事实,并伪造安置补充协议、安置告知函及同意交房通知等虚假文件,以相关单位要收取手续费及预付房款等费用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施x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39545.38元。后被告人杜X珠将所骗钱款挥霍,无法归还被害人施x。

2013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施x报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杜X珠确定为“施x被骗案”的犯罪嫌疑人。

另查明,被告人杜X珠于2013年9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6日刑期届满。本案侦查机关于2014年1月6日对被告人杜X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施x的陈述、证人郑x、陈x甲、黄春甲、汪x、苏x、黄春乙、陈x乙、白x的证言、公证书、告知函、收款收据、住房调查、缴费通知书、领件通知书、领证回执单、通知、安置补充协议、同意交房通知、承诺书、欠条、保证书、银行查询明细、印章印文等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及被告人杜X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杜X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439545.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杜X珠的犯罪手段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决定对其酌情惩处。被告人杜X珠在前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杜X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X珠退赔被害人施x经济损失人民币439545.38元。

上诉人杜X珠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杜X珠于2005年至2013年间骗取被害人施x钱款共计人民币439545.38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列明在案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杜X珠在二审期间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X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9545.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X珠虽在前罪被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本罪未判决,但其因本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应将前后两罪予以数罪并罚,原判对此法律适用有误,应予纠正。综上,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本院决定酌情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杜X珠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杜X珠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杜X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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