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方法
2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2.1 外观设计的基本概念
2.2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1.1. 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体
2.1.2. 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一般方法
2.1.4. 案例分析
'领航1号(LH-001)'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再次,将'领航4号LH004'电动伸缩门与涉案专利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具有'V'字形状的门排加强系统以及官帽状的门头,整体形状相同,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在驱动部分与门排系统之间多设置了一个门排立柱框,驱动系统上的液晶显示屏中,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是四个字,而涉案专利显示的是类似'V'的图标。由于所述区别所占比例很小,并且属于细节部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但是,即使在使用状态参考图角度下'领航4号LH004'与涉案专利相近似,但仍不足以推定其整体外观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华捷盛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鼎盛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华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华捷盛公司以宣传图册和网页截屏图片作为证据,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但是,上述宣传图册及网页截屏图片均以同一角度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展示。相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的视角,上述证据中被诉侵权产品仅有主视图视角和左视图视角下的设计特征可见。对于电动伸缩门产品而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既不能确定不可见部位的设计特征,也不能排除不可见部位具有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在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系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等多视角下的设计特征共同确定的情况下,仅以现有的被诉侵权图片与专利进行比对,无法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更何况,即便单就被诉侵权图片呈现的主视图视角和左视图视角下的设计特征与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在V字形门排加强系统(领航1号LH001)、伸缩网(领航1号LH001)、门排立柱框(领航4号LH004)、液晶显示屏(领航4号LH004)等设计特征上仍然存在区别。而无论前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是否显著,如前所述,仅以现有的被诉侵权图片与专利进行比对,都不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华捷盛公司负担。
一、如何确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具体类型做出规定。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本院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虽然明确区分了'参考图'和'变化状态图',并且规定'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但是《专利审查指南》前述规定中的'等''通常用于'亦表明,在特定情形下,'参考图'亦可能用于表示除'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之外的其他内容。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针对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即使参考图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中,也没有就'参考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综上,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虽然一般应使用参考图'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使用'变化状态图'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变化状态。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也不宜仅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照片的名称为'参考图'为由,一概不考虑'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影响。 其次,关于简要说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说明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明确记载:'1.本外观设计仰视图在正常状态及使用状态均不可见,故省略。2.本外观设计俯视图在正常状态不可见,故省略。'表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正常状态'和'使用状态'两种不同的形态。而在涉案专利的全部7张图片中,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显示的是电动伸缩门在收缩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仅有状态参考图1、2显示电动伸缩门在展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结合简要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1、2和其他图片,以及涉案专利名称中的'电动伸缩门',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产品为状态可以变化的产品,使用状态参考图1、2表示的即为展开状态下的产品外观设计。因此,如果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综上,在使用简要说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在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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