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同桌人无责

“3个小孩需要抚养,大的9岁,小的2岁多点,去年我娃才28岁,没想到一场宴请喝酒要了命,我们起诉同桌一起吃饭的12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对方无责。”山东单县的周先生至今不能接受孩子去世的现实。华商报记者获悉,单县人民法院5月26日判决驳回了周先生一家6人的诉讼请求。

>>参加宴请

男子命丧酒席

家人起诉索赔30万元

周先生说,儿子周某硕是2020年11月3日在单县一酒店参加宴请时死在酒席上的,死后口和鼻子流出来不少含酒的液体,一起喝酒的一个人说周某硕喝了不少白酒,又喝了啤酒,自己有录音和证人证明。周某硕吃饭过程中,个别人存在劝酒行为,期间,周某硕曾两次起身外出。周某硕晕倒后,一起聚餐的人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家属事后多次找这些人协商赔偿的事,但是12个人没有一个愿意赔偿,只有宴会的组织者出于人道给了2万元。没办法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万元。

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致命”饭局?周先生说,赵先生家生了个孙子,周某硕已经参加过他们的宴请了,这次是几天后赵先生又叫的周某硕。

对此,法院认定确实是闫先生和宴席组织者赵先生邀请周某硕参加酒席。一段视频显示闫先生将电动车放在周某硕门市门口,因为周某硕门市与赵先生家紧邻,因此闫先生和赵先生去饭店前随口邀请周某硕共同参加。一起吃饭的薛先生说,事故前两天赵先生打电话称,因为办席当天薛先生等人有事未到场,因此再补一场。

事发当天,薛先生等人先到场,周某硕到时已经上了六个菜。李先生也证实,周某硕参加宴席当天去得比较晚,他到的时候已经晚上七时多了。至于责任,薛先生说,因为自己当天开着车,所以没有饮酒,在吃饭过程中一直在接电话,也没有与周某硕交流,所以周某硕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李先生也称,自己没有劝酒,也没有给周某硕倒酒。

>>同桌人称

都与死者没有关系

组织者出于人道支付2万元

对此,赵先生称,自己虽然是宴席组织者,但吃饭过程中没有对周某硕实施劝酒、灌酒等行为,周某硕第二次外出进入房间后突然倒地,同桌的马先生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某立即给周某硕的父亲打了电话告知情况。周某硕晕倒后,在场人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并未耽误对周某硕的抢救。周某硕的死亡与饮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周某硕的死亡系突发急性心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没有证据显示周某硕的死亡与其他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认为周先生一家诉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已支付给周先生家人2万元。

事发时与周某硕同桌就餐的陈先生说,当天吃饭期间,周某硕两次外出,第一次外出大概三到五分钟,第二次外出半小时以上,两次外出都是接电话出去的,第二次外出回来后就发生了事故。周先生多次提到,周某硕吃饭的过程中有人劝酒,晕倒后没有人及时送医治疗。对于周先生的说法,同桌吃饭的其他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闫先生不同意赔偿周先生提出的各项损失,说自己与周某硕是共同参加宴席的,与周某硕不熟,自周某硕进入饭店就没有跟其交流过,不存在劝酒行为,而且周某硕晕倒后同桌人第一时间就拨打120。许先生说座位也是听从宴席组织者安排,吃饭过程中周某硕并未表现出不适,自己也没有劝酒和倒酒行为。他认为周某硕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朋友的宴席并饮酒,属于正常社会交际,其对自己能否饮酒应有基本的认识,其疏于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周某硕晕倒后,同桌人立即拨打120,后又随救护车赶往医院。一起吃饭的其他人也陈述了自己与周某硕死亡没有关系的理由。

>>司法鉴定

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单县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2020年11月3日晚,由赵某组织召集,周某硕等人到单县一大酒店二楼参加宴会。聚餐期间有九人共同饮酒。但是周先生一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存在相互劝酒行为。吃饭过程中,周某硕曾两次外出,从饭店监控视频显示,其返回饭店房间时走路正常。第二次外出返回后不久,周某硕突然晕倒。同桌马先生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某通知了周某硕亲属。周某硕被送往单县中心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硕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硕符合在冠心病的基础上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显示:“患者虽有少量异物吸入,但其量少尚不足以直接导致窒息死亡,且肺组织未见细支气管痉挛改变,分析认为异物是在濒死期误吸”“本次鉴定测定血中乙醇和正丙醇的质量浓度分别为38.9mg/ml和2.5mg/ml,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硕体内乙醇符合尸体腐败产生”“结合案情及病例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硕符合在冠心病基础上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周某硕的死亡与其饮酒具有因果关系。周先生说:“儿子才28岁,身体一直很好,没吃过什么药,至于尸检有冠心病,他生前要是有,任何医院里可以去查,开庭时我们也这样要求了。”

>>法院认为

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硕的死亡同桌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与亲朋好友的聚会中,非强制的礼节性共同饮酒是传统民风民俗,数名被告与周某硕在宴席中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原告也当庭表示“无书面证据证明同桌人存在劝酒行为”。在周某硕晕倒后,在场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了周某硕家人,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救助义务。原告诉称被告方在周某硕晕倒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导致周某硕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该主张仅限陈述,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周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觉得这个判决结果不公平,但是他没有上诉,“都告诉我上诉也不可能赢。谁还我孩子一个公道?难道他们没有一点责任吗?”

>>律师说法

同桌人的行为与周某硕死亡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梁双连律师分析称,周某硕家属认为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员存在过错,存在侵权行为,应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该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普通侵权案件。对于侵权案件我们应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通说认为侵权行为构成有以下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硕死亡的损害结果各方无争议,要审查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审查以下三方面:(一)同桌参加宴会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周某硕是自行前往酒店参加亲属的宴会,是属于民间自发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任何违法性。(二)同桌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要看同桌人在宴会中是否有劝酒等行为;周某硕晕倒后或不舒适的症状产生后同桌人是否及时进行救助;是否有阻碍救治的其他行为等。(三)同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硕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周某硕的死亡原因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不能证明周某硕的死亡与其饮酒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在本案中也不能证明同桌人曾有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行为。

梁双连律师说,根据以上对本案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不能证明同桌人侵权行为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对以上侵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同桌人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不产生赔偿的前提,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某硕家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那么,本案中饭局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一般在共同饮酒行为中,作为组织者,应尽最大可能保障共饮者的安全,尽到法律上的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义务,如需对饮酒较多者的提醒、劝诫,宴会后对参与人员安排休息、及时就诊、联系家属、护送安全返家等。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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