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生结伴游泳一人溺亡,谁担责?法官说,结伴者有过失就要担责
四人结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谁来担责?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官提醒说,一起结伴到海滩等危险场所活动,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因结伴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导致玩伴死亡的,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件4人结伴游泳,归来少了一人
溺亡的小李和3个被告都是学生,他们之前是同一所高中同年级的同学,后来都考上了外地的大学。事发当天,2015年10月3日,他们一起乘动车前往厦大白城沙滩。
当天游玩期间,小李和小祥下水游泳,小郭、小吴两人留在岸上。不料,15时10分左右,一同游泳的小祥突然发现小李不见了。据小祥说,他之前不知道小李是否会游泳。下水后,两人距离不是很远,当小祥游泳至海水淹至脖子时还看见小李在游泳,下潜一次上来时,就没有看见小李了。
当时,小祥也感觉不对劲,就在附近海面找,后开始呼喊,边上游客帮着找。发现小李不见大约10分钟后,小祥上岸去跟小吴和小郭说小李找不到了。接着,他们两个人在岸上找人,小祥接着下海继续找人,但一直没有找到小李。
随后,小郭前往白城救生站找救生员求助。白城救生站的几位救生员在岸边以及周边水域搜救,大约找了4个多小时都没找到。持续到20时左右撤离现场,一直未发现小李下落。
不幸的是,当天22时21分,有人在厦大白城沙滩海域发现小李遗体。根据调查访问和法医对尸体的检验意见,小李系溺水死亡。
据当时参与搜救的救生员说,事发地点位于白城海边,礁石比较多,退潮期间水流比较急,水下有暗流,是不建议游泳的,白城西北侧的沙滩上有一个写有“高危溺水区域,严禁登攀游泳”的牌子,东南侧的一块礁石上有一个牌子“危险区域请勿靠近”,而溺亡的小李下海的区域就是在这两个牌子中间。
焦点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要不要赔?
小李溺亡后,小李的父母将3位一起去游泳的同学都告上了法庭。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祥等几位同学都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特别是小祥,他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没有看见小李并感觉不对劲后,小祥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正确的救助措施,显然延误了搜救时间,这与小李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祥对其儿子小李死亡事件负主要责任,应该承担7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923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的70%,即支付694610元。
另外,小李父母还请求法院判令小郭、小吴对小李死亡事件负次要责任,连带向小李支付赔偿金992300元的30%为297690元。
小祥答辩说,自己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也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义务。而且,事发当天小李是自己主动去买游泳裤下水游泳。游泳过程中,小祥发现小李没有在跟前时,便在附近海面上开始寻找,没有发现,又到沙滩寻找,在找的过程中,又找到救生站求助和救生员一起寻找。上述行为表明小祥已尽到救助义务。
小郭、小吴也答辩说,他们二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责任,也已尽到了积极救助义务。当天该沙滩人数多,有两三万的游客,而且小郭、小吴均未下海游泳,在如此人多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小李到底是在海里还是在岸上。因此,在救助站内要求寻求帮助找人时,未能说清楚事情经过,符合当时情况及生活常理。
判决三个同伴有过失要担责
针对双方的争辩,厦门中院二审认为,自助结伴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相互提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合理义务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参与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责任。小祥、小郭、小吴和小李结伴到厦门海边沙滩游玩,小祥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相互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的相互提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正是小祥、小郭、小吴是否已尽到了积极照顾和救助义务。
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记载,小祥在海里发现小李不见时感觉不对劲,就到附近海面寻找,未发现小李后曾呼喊,后与游客一起寻找,过10分钟左右上岸告知小吴和小郭并接着下海找人。后在小郭、小吴求救下救助站的救生员也进行了搜救。最终虽未能救回小李,但小祥已经基本上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而小郭在知道小李不见后第一时间到救助站求助,已经基本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另外,小吴与小郭均未下海,不清楚小李当时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小祥上岸称找不到小李后,小吴到岸边寻找小李,也基本尽到可能的救助义务。
不过,二审判决也指出,小祥、小郭、小吴和小李缺乏下海游泳的常识,均未意识到危险性,小祥与小李又在缺乏足够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贸然冒险下海游泳,对危险后果的发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小祥与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下潜后没有看见小李,感觉不对劲,但未能第一时间确定小李实际上是已溺水而非上岸,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就小李溺亡的损失,小祥、小郭、小吴应予适当赔偿。
最终,综合本案的情节和各方过错程度,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小祥支付赔偿款3万元;小郭和小吴分别赔偿1.5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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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孩子结伴游泳1人溺亡5人成被告
6个孩子结伴游泳,其中一人溺亡谁来担责?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索赔案。
溺亡者小俊(化名)是一名10多岁的孩子,案发当天,小胡、小吴和小俊等6个孩子一起相约到观音山附近的海域游泳。不幸的是,小俊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经路人搭救送至附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俊的父母认为,对于小俊的溺水死亡,与他结伴一起去游泳的5个孩子以及他们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因此,小俊的父母就将另外5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作为与小俊同行的小伙伴,小胡等四个孩子对小俊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这四个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还有一个结伴同行的孩子因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俊的溺亡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小胡和小吴等4个孩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要求,四个孩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俊父母经济损失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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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人游泳致溺亡男子被判两年刑
邀人游泳致人溺亡,还会被判刑?此前,北京市通州区就有一名男子为此获刑两年。
2016年8月21日,张先生和几个朋友来到通州区宋庄镇的潮白河岸边游玩。与张先生等人素不相识的谭某在深水区游完泳后上岸休息,并喝了些啤酒。张先生的怀表突然掉进了水里,几个朋友赶忙一起寻找。听见动静的谭某,非常热情地邀请几个人和他一起游泳,几个人都表示不会游泳,不想去,可谭某却一再说:“没事,我会游,我教你。”边说边拽着张先生的胳膊将他往深水区带。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谭某的劝说、手扶行为,张先生就不会自行到深水区,其行为与张先生的死亡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谭某虽有救助行为,只是否定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不能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通州法院认定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