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到底有没有生育权?

柠檬木聚糖

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1小时前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有一条引发了广泛热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大家讨论的重点还并不是这个解释的利弊,而是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的问题。其实如果从概念上讲,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所叙: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男性显然是公民,那么男性自然也被法律赋予了生育权,也自然要承担依法计划生育的责任。但是,有网友提出意见,从法院不支持丈夫索赔妻子自行中止侵犯男性生育权的事情中可以推导出男性并没有生育权。

这里其实可以讲一讲它的内在逻辑,因为实际上虽然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的呈现方式并不相同。自然属性的生育权,并不明确仅有女性具备。生育权被视为一种人权,是父母自由决定子女数量和生育间距的基本权益。所以,毫无疑问,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是,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无论是男性的生育权还是女性的生育权,都不完整。

男性可以自己生吗?我觉得不行。女性可以自己生吗?现阶段条件也不成熟。所以,生育行为需要经过双方授权,经过双方达成共识,才可以进行。个别其它国家实行人工干预的生育技术,甚至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让某一性别让渡生育权,目前在我国境内的非必要条件下并不可以提倡。

那么,基于这个逻辑,我们也可以得出简单的推论。如果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因为丈夫没有完整的生育权,只要妻子方面未达成协议,则生育权不能合法实现。所以,显而易见,大家可以意识到妻子自行终止妊娠不妨碍丈夫生育权的体现。

而且,后续最高法认可因生育问题导致的纠纷,可以确认感情破裂,进而做出调解无效后离婚的判决。也就是说,无论男女,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都有对应的权力。当然,相信大家也意识到了,这可能是民法典实行后,为数不多的可靠离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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