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明白“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盈科厦门律师

公司法,建设工程,网络法, 刑事法律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老板,也不能简单称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等。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法律后果的承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自己,而是法人。

谁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谁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且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是要求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核心管理人员;二是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变动时要及时变更,这是对外公示的需要。普通员工或者公司之外的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该人同时也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则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会存在较多风险,该情况在以后文章再具体探讨。

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对外参加谈判、签订合同、设立担保、进行诉讼、签署文件等,因为其代表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所以法定代表人行使这些职权时,不需要法人的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上看,股东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法定代表人则对外代表公司意志。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自身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此时,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1

民事责任风险

▷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若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利用关联关系而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

其他董事、高管等人员损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法定代表人参与了相关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同样需要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能利用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应当将相关收益归于公司所有。

2

行政责任风险

《民法通则》(已废止)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通则》虽然已经由《民法典》废止,但是本条相关的规定有可能在其他具体法律法规中有体现,实践中仍有执行的可能。

《安全生产法》条文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表述出现了多次,针对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职责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消防法》中也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虽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但因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总经理等担任,所以主要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就很可能是同一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安全生产中责任比较大,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3

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中,有很多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如果公司犯了罪,除了对公司处以罚金,很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就被认定为该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常见的犯罪类型有:①事故类犯罪,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④走私类犯罪;⑤贿赂类犯罪;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⑦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⑧诈骗类犯罪;⑨侵吞资产类犯罪、挪用资金类犯罪;⑩危害税收征管罪(如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

4

执行中的法律风险

▷限制出境

如果公司是被执行人,或者公司正在涉及案件,或者单位欠缴税款,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被相关部门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限制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从此处可见,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并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实践中,有的机关可能还是会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名单,此时,需要和办案部门解释清楚。

以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该怎么预防,简单说,就是遵纪守法守章程,具体情形,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作者 | 谭智辉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公司管控

陈福阵律师带领的公司管控律师团队,熟谙公司法和精通公司经营管理,并拥有良好职业素养和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的公司法律专业团队,团队成员系统精细分工,为企业客户提供公司法、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融资、知识产权、劳动法、行政法、网络法、刑事风险等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解决综合法律服务。

公司管控

陈 福 阵|资深高级律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