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大爷“结婚六天”因性生活不和打断老伴四根肋骨 还起诉女方索要彩礼钱

李小非

广州律协婚姻家事法专委会主任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9年4月25日,69岁的寇大爷与58岁童阿姨经人介绍认识后,简单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开始同居生活。寇大爷依照当地习俗向童阿姨给付彩礼人民币20000元。同居后的第三天,4月27日晚,俩人因性生活不和谐发生争吵,寇大爷持拖把手把、痒痒挠殴打童阿姨。
事发后的第三天,4月30日8时许,俩人再次因性生活问题发生口角,寇大爷对童阿姨拳脚相加,童阿姨从家里逃出后,寇大爷追出继续对童阿姨的腹部、腰部、背部拳打脚踢,同时用布鞋底扇打、暴力拖拽撕扯童阿姨,致童阿姨受伤。
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当天,童阿姨没有再回到寇大爷家。
6月25日,童阿姨的人体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寇大爷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童阿姨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寇大爷自愿赔付童阿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8000元。2020年3月20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寇大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寇大爷在接到刑事判决书后,认为其与童阿姨结婚不到六天时间,就损失了五万元(彩礼和赔偿款之和),心里愤愤不平,遂向法院提起了返还彩礼诉讼。
“我在原告寇大爷家里生活了不到6天,就被寇大爷打断了我的4根肋骨,现在凭什么返还他的礼金?”崆峒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童阿姨某气愤地答辩。
甘肃平凉崆峒区人民法院 铁永清供稿《个案说法》
采访问题
方弘:寇大爷的暴脾气让他赔了夫人又折兵,这2万的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李小非律师本案中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彩礼的返还在法律意义上叫做婚约财产纠纷。寇大爷和童阿姨之间的问题,属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如果按照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来看,这个钱应该是要得回来的。因为,所谓的彩礼,是有特定用途、特定目的给出去的钱。在我们国家有些地方,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钱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特定的案件当中,男方给了钱,而最终婚没有结,其实就是婚约没有达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所收的财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方弘:本案中两个人其实已经举办了婚礼仪式,还在一起同居了,也就是差领证这个环节,这样也不行吗?
李小非律师:对,这样也不行。早些年的时候,我们国家有事实婚姻制度。但是这个制度早在《婚姻登记条例》修改之前就已经不再有了。实际上,在当下的法律关系中,结婚就必须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登记领证这一个方式能够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案件中的寇大爷和童阿姨,不管他们是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摆了酒,还是说事实上在一起共同居住,都不能够因此判断他们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方弘:假设两个人领证了,是不是彩礼钱就可以不用退了?
李小非律师:如果这两个人领证了,那么彩礼钱基本上就不用退了。但是,也不排除寇大爷会向法院去提请求的可能。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有一种与本案很相符的情形,就是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特别短。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形,法院在判断彩礼要不要退以及退多少的时候,可能就会在考虑婚姻关系为什么不能持续,为什么持续了这么短的时间就被迫终止了的后果当中,寇大爷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高低。法院应该据此去判断应不应该退以及退多少彩礼。
方弘:童阿姨觉得自己很受委屈,她也不想和寇大爷提分手,但是寇大爷把她打到4根肋骨骨折,对她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像童阿姨这样的遭遇,应该怎么维权呢?
李小非律师: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之下,能够完全意义上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婚姻关系。像本案中大爷和大妈的这种同居关系,有可能童阿姨付出的代价不光是要退还彩礼钱。必须要提醒大家,无论是身份关系的保护,还是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于同居关系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来讲都是不利的。举个例子,同居关系在身份上,也许能以老公老婆相称,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伴侣,关于夫妻之间的很多身份权利是享受不到的。
其次,在同居期间对于财产的保护,比如两个人只是同居了一段时间,相比起两个人结婚了一段时间,在财产上的保护也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婚以后如果没有相反约定的话,一般来讲遵循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管结婚时间的长短,从结婚领证的那天开始,男方赚的钱和女方赚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都可以主张分割。但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法律上就没有这个层面的保护了。
所以,大家在考虑自己跟对方到底要建立什么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明白同居关系的意义和结婚的意义,更要避免出现是奔着结婚去的,但实际在法律上只承认是同居关系,这是最糟糕的一种情况。
方弘:所以,大家一定要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法律上承认的结婚就是要领证,没有这个证,无论有什么样的仪式,即便孩子都出生了,也不是婚姻。就像本案当中的童阿姨,如果她已经领了证的话,除了可以索要寇大爷对她这种伤害的赔偿以外,她和寇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分得一半,这样对她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牢靠了。寇大爷对童阿姨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止一次了,如果第一次的时候童阿姨就能很好的用一些方式方法保护自己,可能到第二次就不会出现4根肋骨骨折这样的严重后果了。
李小非律师:对。遇到家庭暴力,第一时间对于家庭暴力的识别和阻断是非常重要的。老百姓经常会说一句话,“家庭暴力只有第一次和第一百次的区别”。家庭暴力的行为一旦发生,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是对方不是因为什么特定情形才打人的。如果受害方第一次的态度表现出容忍、原谅或者没有表现出很强烈的反抗状态及时遏制和制止的话,也许第一次并不是很严重或者是看起来由于特定事件才激发的暴力行为。那么,今后一定会频繁得发生。
因为,这是基于暴力行为自身的特点,并不是说受害者有没有做错什么事情,有没有激怒对方,不是这样的逻辑。所以,对家庭暴力,我们要有一个清晰的、科学的知识。
其次,暴力发生之后首先要自救,先维护自己的安全,比如说现在对方的行为没有办法停止,我们还处在暴力的危险之下,就要赶紧让自己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同时抓紧时间求助,可以报警,可以给亲属打电话,可以找身边的人呼救,有很多的方式。这里最提倡的方式就是报警,因为从现实的效果来看:
第一,警方是最权威的,报警以后基本上在整个城市的范围之内,受害者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帮助;
第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有处置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这是他们的职权,遇到家暴的事情就必须要出警,必须要做相应的处置,这是找到了合适的对象去求助;
第三,警方处置家暴有一些非常好的手段,比如说可以制止暴力,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家庭暴力的告诫书,大量的调查和研究表明,告诫书对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是非常有效的。告诫书是警方给施暴者的一个书面警告,大致内容就是打人的行为是不对的,如果再打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内容,就是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司法文书。
法律文书发出去之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遏制施暴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的告诫书,在受害者保障自己权利的时候,不管是像童阿姨一样去报警,或者是向有关部门比如法院申请赔偿,即便是跟对方调解,都可以用家庭暴力的告诫书来主张家暴行为的存在。它是一个家暴存在的有力证据。在婚姻案件当中,假如对方不承认打人,或者说这个行为是双方打架什么的,碰到这种情况的话,手中有家庭暴力的告诫书,法院就可以据此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法院判决:崆峒区人民法院对寇大爷诉童阿姨返还彩礼诉讼开庭审理后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寇大爷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鉴于寇大爷对童阿姨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童阿姨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责令童阿姨返还寇大爷5000元。
结语
寇大爷已经69岁了,人生大半辈子都走过来了,遇事还是却仍然没有克制和涵养。可以预测,这种暴脾气,想找个伴很难。历经大半生,岁月并没有让寇大爷沉淀下成熟和淡然。如果寇大爷并不能在这件事情上吸取教训,那么寇大爷的晚年幸福也着实让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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