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病史 妻子婚后发现要求婚姻无效 什么样的婚姻无效?
从国外留学归来的广州女子林红,经人介绍与白领张伟结婚,不料,婚后不久,林红发现丈夫患有隐疾,难怪此前丈夫不配合进行婚前检查。无奈之下,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近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林红回忆,她与张伟经长辈介绍相识,相处几个月后双方于去年5月初登记结婚。2016年7月期间,林红因宫外孕腹痛正想前往医院诊治时,张伟却突然躺倒,抽搐不止、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随后陷入昏迷,本来需要急救的林红强忍疼痛拨打120救张伟。
令林红诧异的是,张伟被送到医院后却拒绝就诊,并抢走了病历。
事发后,林红多次询问张伟究竟身患何病,张伟却一直躲闪支吾,拒不承认存在患病事实。林红称,平日里,张伟每天会定时吃两种不同颜色的药物,以前她曾经询问过张伟吃的是什么药,但张伟谎称是维生素。然而,自从看到张伟发病后,林红心里一直存疑,面对张伟的继续欺瞒,林红只好上网搜索张伟服用的药物,此时竟然发现该药物为控制癫痫发作的药物。
起诉要求判婚姻无效
林红称,在她得知真相后,张伟承认了自己患有癫痫。据林红了解,张伟家族中还有多人患有癫痫,至今还没有治愈,只能靠药物控制,张伟之所以一直隐瞒林红,是他与父母商量一致后的决定。林红认为,这种联合欺骗的手段,深深伤害了她及家人,林红为此日夜不眠,精神紧张,导致身患肿块,目前仍在治疗中。
林红表示,去年9月张伟进行过基因检测,结果确认:存在TSC2和PRICKLE1基因变异。林红认为,由此可以确定,张伟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后代再现风险非常高,根本不适宜结婚及生育。为此,林红将张伟告上法院,认为张伟婚前已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且婚后无法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属无效婚姻。
面对控诉,张伟不同意婚姻无效。张伟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指出,基因检测报告结果为未检测到符合临床提示的致病性基因突变,此结论明确,在已检测范围内不支持遗传性癫痫的诊断,虽然有检测出两个基因变异,但检测报告明确指出这两个变异均不影响氨基酸变化,也无蛋白质功能变化,经文献检索未见致病性报道,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其认为,癫痫是可治愈性疾病,绝大多数患者和普通人一样,可以恋爱结婚,且其智力正常,也以优异成绩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后又有一份稳定工作,完全自理自立,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禁止结婚的人员。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将择日宣判。
方弘:遇到向自己隐瞒病情的丈夫,林红该如何维权?癫痫病人的婚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方弘:大家可以注意到妻子林红主张的是婚姻无效而不是离婚,两者之间的区别?
谭瑛:婚姻无效和离婚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婚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他们的婚姻是从一开始就无效,从一开始他们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这种夫妻关系就没有产生过。而离婚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具有了夫妻关系,只是因为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我们国家《婚姻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只有下列几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婚姻无效是有着非常严格要求的,只有符合刚才讲的这四种情形,才可能被认定无效。
方弘:本案应该和第三种情况相似,那么林红张伟的婚姻是否无效呢?
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包括哪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没有做罗列式的规定。根据我们国家的《母婴保健法》以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这里的疾病主要是包括三种疾病。
第一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第二种,指定的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这一类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者其他的一些传染病,但是这还要求是在传染期内,如果是不在传染期内也是可以结婚的。
第三种,有关的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这一类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或者其他的重型精神病。但是,这也必须是在发病期内,如果是在没有发病期间,也是可以结婚的。
所以,只有符合以上几方面的疾病条件,才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是,我查了一下相关的医学知识,癫痫病不是典型的家族遗传,所以说癫痫病人是可以结婚,也是可以生儿育女的。如果林红以张伟患有癫痫病主张婚姻无效,我认为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方弘:林红查实张伟的家族确实有这样的一个癫痫病史,所以她认为自己的后代可能有这样的癫痫病也是有依据的。作为一个普通的女人,不希望自己的后代能够遗传这种疾病,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林红张伟的情况又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况,林红该怎么维权?
谭瑛:在感情上我们是非常同情林红的。关键最可气的是张伟之前就患有这种疾病,而不是婚后才有的,但是他采取了向林红故意隐瞒。这实际上是有一定的欺骗成分在里面,所以,感情上我们非常同情林红。
但是,严格按照医学和法律的规定来看,癫痫病不是必须遗传的、严重影响性疾病,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癫痫病人也是可以结婚、生育的。在这种情况下,林红要维权的话,我认为,她可能就只能走离婚诉讼的途径,以张伟欺骗,隐瞒自己患有癫痫病,欺骗、伤害了她的感情为由,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时,我个人认为,她还可以提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张伟的欺骗行为给她造成了伤害,比如日夜不眠,精神紧张。
方弘:张伟又觉得自己和普通人一样,可以恋爱结婚,智力正常,也以优异成绩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后又有一份稳定工作。为什么我不能够结婚呢?从这个角度看,说得也有道理。我之前有一个同学,他就是有癫痫病,上中学的时候就天天吃药,我们大家也都知道他有这个病,但是很少见他发作过。后来,他结婚了,但是不久就离婚了。他现在找了第二任妻子,而且还生了孩子,他说他认识第二任妻子的时候,就和妻子交代了自己的病情。他说清楚了,对方也接受了。而第一任妻子是婚后看到他病发,才知道他有癫痫病。第一任妻子的行为是可以理解,就是你不能够隐瞒自己的病情,这个对对方尤其是对自己的下一代都是不负责的。
谭瑛:对,夫妻之间就应该坦诚相见,相互把情况说清楚,说清楚了之后,也有能够接受你这种情况的人,那么你可以选择接受你的另一半。但是,你如果刚开始就隐瞒,我觉得性质就变了。
首先,这就相当于给婚姻埋下了一枚炸弹,随时都有可能被引爆,这样的婚姻就是不稳定的。任何人如果在事后知道这个事情的话,他(她)的接受度和承受力就和刚开始她(他)知道是不一样的。如果,张伟在婚前告诉了女方真实的病情,如果女方看中的是他这个人,然后也了解他这个病如果吃药物之后也是可以控制不发作的话,那我觉得也许他们的婚姻还是可以往前走的,而不至于走到今天要上法庭离婚的地步。
方弘:夫妻之间又不是朋友之间,早晚都相处在一起,你瞒得了一时但瞒不了一世。夫妻之间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如果隐瞒了,就像张伟和林红现在这样,无论离不离婚这对两人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和打击。所以,有人就提出,婚前强制体检是不应该取消的,谭律师,你怎么看?
谭瑛:确实婚前强制体检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为什么取消强制体检,可能更多的是认为婚检实际上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法律不应该过多用强制的办法来干涉公民的私权利。而且,对素质高的人群来讲,不管婚检、孕检,实际上他们都会去体检。包括优生优育这方面,他们自己就会去做一些检查和筛选。
但是,在农村,大家这方面的意识就比较淡薄,强制婚检取消了之后,农村人自愿去体检的也变少了。
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我个人认为,取消强制婚检还是弊大于利。
我在网上也查询了一下,从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我们国家每年出生的新生儿当中的缺陷儿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有些人甚至预言说如果婚前还是不强制体检的话,这个比例会上升到50%到80%。实际上,人口素质不光是个人问题,和整个国家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我个人还是觉得应该进行强制性婚检。实际上,有很多人可能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有哪方面的疾病,一旦婚前查出来了,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去做一些治疗。另外,也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
以前的婚检当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乱收费呀,还有流程比较复杂,流于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尊重个人隐私--检查出结果以后就到处宣扬。我觉得,这些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它逐步规范,可以把婚检规定为公民的应尽义务。把这个概念变一下。另外,关于免费婚检的问题,现在好像婚姻登记部门实际上有配套的一个免费婚检的资源,如果自己愿意去体检的话是可以参加这个免费体检的。这样也是比较合理的。第三个,应该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检查出来的结果不能对外泄露,检查出来有什么疾病,对于这个疾病要不要告知另一方,我觉得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告知另外一方,而不应当婚检机构来告诉另一方。这些制度如果可以规范一下,可能对于提高人口素质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层面还是要考虑一下婚检制度是不是应该恢复的问题。
方弘:像林红遭遇的情况,不止这一例,而且其实不罕见。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自觉得去做一下婚前体检。体检就像做孕前检查,孕前检查是对自己的孩子负责,婚前体检则是对自己和对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