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赚300万反转 因三个事实涉嫌犯罪!
邓学平
知名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
据扬子晚报报道,从2015年至今,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真可谓“航班延误,发家致富”。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经过民警调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最新进展:
6月12日下午,南京警方通报了“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指出,犯罪嫌疑人“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并直接定义其“骗取巨额保险金”。
方弘:在这条信息没有公布之前,您的观点是这名女子不该构成保险诈骗罪,很多网友认为李某也就是钻了保险漏洞而已,谈不上违法。为什么?
邓学平律师:网友的判断是正确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多时候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人的常识、直觉和经验都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因为, 国家法律惩治的是社会不能容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容忍?
我们可以从他的行为当中得出结论。保险的规则、险种价格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是没有议价权的,也没有对某个条款进行修改的权利。保险公司把规则制定好,公之于众,而且希望越多的人购买越好,它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正规的渠道支付足额的对价来购买保险,利用这个规则赚了钱,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市场行为。
保险公司制定延误险险种的时候,是不希望航班延误的。同样反过来说,消费者购买这种延误险,希望航班延误。同样的规则,保险公司可以赚钱,为什么消费者就不能赚钱?消费者赚钱了,最多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则、保险条款有漏洞。
如果确实有这种漏洞,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保险公司应当做的是去提高自己的风控机制,完善保险的投保规则,完善合同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就直接约定延误险的理赔要以实际达成为要件,没有实际达成是不理赔的,我看到过这样的条款,有的保险公司就没有,可以想象所有这种没有实际达成,但是又进行理赔的保险公司都是因为合同条款设计不够周严。显然这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种行为是合理利用规则。有些人认为这个行为属于犯罪,就去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说购买保险的人并没有实际搭乘航班,甚至都没想过要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买这个保险就是为了赚钱。其实,在市场经济当中,在一个规则的领域里面,过分追求人的动机,是没有意义的。
就好比我买了延误险,如果非要追究动机,我的动机还是逐利,比如延误一个小时,可能这一个小时对我而言没有任何影响,我就是来度假的。为什么要买延误险?是因为那一个小时对我而言有重大损失吗?不是。我买延误险,就是想飞机如果延误了,想赚点钱,就这么简单。
还有财产险,为什么人们会去买财产险?有人说是为了预防可能的灾难,没错,但更重要的还是为了逐利。买财产险最根本的原因是投入的保费金额远远低于日后可能得到的理赔金的金额。如果没有这个价差的话,谁会去买财产险呢?
同样,保险公司是个市场主体,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既然大家都是为了逐利,而且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那毫无疑问,规则漏洞应该允许别人光明正大的合法利用,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正常人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都可以做出的一个结论。
方弘:这个案件还有一点不同,行为人是用别人的身份证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去买的保险,这有没有欺骗的行为在里面?
邓学平律师:严格来讲,确实有一点点小的欺骗。但是,在市场经济当中并不是什么欺骗都不允许,更不是说只要有欺骗行为就上升为刑事犯罪。对于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言,他们并不审查购买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只审查买机票或者买保险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是否支付了足额的对价,只要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对的,对价已经足额支付,保险公司根本不在乎你是a是b还是c。
对于航空延误险,保险公司也不在乎购买人是否搭乘航班。这种情况下,用别人的身份证去购买机票或者购买延误险,本身就是航空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默许的行为。所以,我不认为它构成了刑事诈骗。因为,刑事诈骗很简单,有严格的定义,通常的说就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本案中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航班延误是真实的,即便行为人没有搭乘航班,对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而言,a去理赔还是b去理赔他们都不在乎。它在乎的是a和b的信息是否真实存在,这个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价款是否支付,航班是否延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应该进行理赔。
方弘:女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不用做实质审查吗?即是否真的延误不需要进行核实吗?
邓学平律师:就经验来讲,到保险公司去理赔,一定要提供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也会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核实。如果说航班延误,消费者可以用自己的假材料去获得理赔金,只能说保险公司的内部风控治理是非常低下的。
航班是否延误,实际上都有数据可查,这些数据通过公开渠道都可以找得到。作为一个专门经营延误险的保险公司而言,更应当把这些数据纳入公司档案资料或者内部风控资料里面去。当乘客提交理赔申请的时候,应当把乘客的材料跟公司掌握的这些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现在看来这些保险公司可能没有做到这一步,导致存在一些漏洞。
南京警方的这份通报也把案情进行了一个根本性的扭转,按照警方的说法,存在三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第一、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
第二、虚构航班延误事实。
第三、多次骗取巨额理赔金。
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这个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证明材料有可能要盖机场的印章或者盖航空公司的印章,如果这个印章是伪造的,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了。
虚构航班延误事实,这和第一点不太一样,因为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有可能航班真延误了,材料是伪造的。但是,虚构航班延误事实就是说这个航班是没有延误的,虚构了航班延误这个事实。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诈骗犯罪的行为要素,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多次、金额巨大。这是为了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为,保险诈骗如果金额小,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金额足够大的话,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南京警方的第二份通报是围绕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表述的。如果警方的说法属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话,李某涉嫌犯罪的概率就比之前大大增加了。
方弘:关键就是在于李某伪造虚构行为,这是不是也就说明在保险诈骗罪和钻法律或者政策漏洞获取保费之间,其实主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有没有伪造或者是虚构一些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是不是这样一个主要区别呢?
邓学平律师:对,是这样。因为国家《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南京警方通报,本案属于虚构保险事故,就是航班没有延误,当事人虚构它延误了,然后用一个虚构的保险事故去进行保险理赔,就有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
尽管这个案件因为南京警方的通告出现反转。但是,有个问题不容回避,利用规则漏洞赚钱是否应该涉罪?
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则,专门购买明知道是假货的产品然后高额索赔。因此,发家致富的不在少数。这些人中多数就是以赚钱为目的,而非是真实的受害者。
市场经济下,投机倒把罪早已经取消。正如文化学者梅松所说,只要是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双方都可从中获利,从而增加社会的总财富。这就是市场与贸易同样创造财富的原理。何罪之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