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护士遭局长妻子殴打致先兆流产 拘留12日轻了吗?
12月8日,湖北通山县一女子房某带儿子在通山县人民医院输液,与护士发生口角后,脚踢怀孕护士。事后,护士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目前在医院保胎。
12月8日,一段患者家属殴打女护士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并广受关注。
据大白新闻报道,该视频中事件发生地是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医院,12月8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一女子(这名女子后经媒体报道是通山县城管局局长徐某某的妻子),带小孩到通山县人民医院门诊输液室输液,输完液后护士朱某给孩子拔针时针孔出血,家长马上与护士理论,并开始踢护士的肚子,揪着她头发不放。
这时旁人劝架告知该护士已怀孕,患者家属回应:“怀孕了算什么?”说罢继续扭打,并不停辱骂。
据楚天都市报引述被打护士的介绍称,自己刚怀孕43天,被踢了一脚,当时感觉肚子疼,她非常担心孩子保不住,后同事送她到妇产科检查,已有流血现象。据医生诊断,朱女士是先兆流产,而且腹部、头皮均为软组织挫伤。
12月8日傍晚,徐某还到医院看望过朱某,但却说了“我老婆是东北人,她脾气大”;“你是做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业就是这么难的,要受得了气”之类的言语。
据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报道,10日18时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经充分调查取证,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孕妇,通山县公安局于12月10日下午,依法作出对违法行为人房某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目前,被打护士朱某在通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观察治疗,身体无明显不适。
对于房某的处罚是否过轻?如果造成孕妇流产,是否该追究房某的刑事责任?
嘉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彭泽律师
方弘:一些网友愤愤不平,觉得应该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追究打人者房某的责任。目前的这个处罚决定,您怎么看?
彭泽律师:根据媒体报道情况,我们认为根据护士周某的伤害结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公正并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对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
对孕妇实施故意伤害,可能产生三种危害结果
第一,外伤性先兆流产,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是可以鉴定轻微伤。
第二,外伤性难免流产 ; 外伤性胎盘早剥。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
第三,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 ; 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可以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第三种情况都需要司法鉴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包括轻伤和重伤),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轻伤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的刑事责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如果事轻微伤,很显然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追究故意伤害的行政责任。
方弘: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来看,我们并不能看出受伤护士是否进行了司法鉴定,如果是在没有对护士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吗?
彭泽律师: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要有证据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是否构成轻微伤,司法鉴定肯定是最直接的依据。但是,如果没有司法鉴定,比如说有医生的诊断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就是外伤性先兆流产。
如果有相关的一些证据证明,那么公安机关是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罚。
一、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简而言之,殴打的对象是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公安机关对房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所规定的幅度的。
所以,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客观公正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弘:通常怀孕43天的孕妇,单从外表是判断不出来是否已经怀孕的。但是,本案关键在于当旁人告诉房某护士已经怀孕的时候,她仍然还是要往护士身上去扑。这下问题就严重了,而且她的身份又不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踢孕妇的肚子,很有可能导致人家流产。
很多网友就质疑,尽管孩子还没有成形、没有出生,但是毕竟它是一条生命。这种情况,不就是等于在谋杀吗或者说这个难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怎么看这个问题?
彭泽律师: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评价。但是,公安机关处理这件事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没有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很显然不能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于房某辱骂、殴打孕妇的行为确实极其不道德,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法律是按照实际结果来进行处罚的。
关于胎儿的权益,我国在去年刚刚发布的《民法总则》规定,胎儿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等相关的民事权利。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胎儿能不能认定为一个刑法意义上的人?享有人的权利能力。我国《刑法》规定,胎儿是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刑法》所采用对人的定义是独立存活说。意思是能够脱离母体,独立存活,才成为一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人的权利。
例如,在本案中或者其他案件中,如果故意伤害导致胎儿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是按照对孕妇实施身体造成伤害的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情节。
方弘:看来我们要理智一些,理性一些。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打人者的身份比较特殊,是城管局局长的妻子。无论是当官还是做普通的公务员,都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仗着家人的权力如此的嚣张跋扈,不讲道理。
另外,我觉得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来看,自己的孩子因为打针的时候出了一点血,这种情况,母亲应该安慰孩子,而不要因为这样一点小事情就去发生争吵,甚至是暴力解决。否则,孩子在母亲身上学到就是遇到事情暴力解决。
彭泽律师:任何人不能因为他(她)的身份享有相应法律之外的特权。
现实生活中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纠纷,更应该理智解决问题,而不能采用暴力或者是一些极端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方弘:最新消息是:该局长已经被免职了。12月8日傍晚,徐某还到医院看望过朱某,但却说了“我老婆是东北人,她脾气大”;“你是做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业就是这么难的,要受得了气”之类的言语。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