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设“冷静期”,不是要给家暴者“留空子”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本意是避免离婚太“任性”,而不是给家暴者“留空子”。
▲图片来自影视剧《三十而已》。
文 | 沈彬
随着这两天“上海离婚登记预约将改为申请预约”引发热议,协议离婚设“冷静期”的热度再度登上热搜。
据报道,《民法典》即将在明年1月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引发民众热议。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别误解了协议离婚设“冷静期”的意思
在网上,舆论对协议离婚设“冷静期”某些影响的顾虑,也说明公众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分工和定位有理解偏差,这也提醒司法部门: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许多配套的工作还需要跟上。
在这里,需要普及的法律知识是:
首先,我国的离婚方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前者是去法院诉讼,后者是到民政机关。
协议离婚的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一致,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签订离婚协议书。所以说,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肯定是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家暴发生后,只要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有没有“离婚冷静期”,都不能协议离婚。
其次,《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不是为了维护过时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婚姻观,更不是给家暴等恶习撑腰,而是避免离婚太“任性”,为婚姻引进了“黄牌”机制。
据相关调查,不少“闪婚闪离”的导火索都是芝麻绿豆的小事。现实中,原本感情基础不错,但话赶话因为一句“明天民政局离婚”,双方在情绪激动期就“闪离”此后后悔不已的案例并不少见。
所以,在编纂《民法典》时,立法机关希望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协议离婚“不太方便”,让离婚成了“两步走”:先去申请离婚登记,30天之后双方再亲自去申请离婚发证。30天的冷静期,是为了给走向婚姻危机边缘的夫妻一个“踩刹车”的机会,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而如果“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也说明之前就离婚而达成的共识很脆弱,若其中另一方坚持要离,可以走诉讼离婚渠道,这样也能从法律上进一步廓清事实,给双方更牢固的保障。部分人“离婚劝退”的忧虑也是多余的。
▲图片来自影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不能让家暴者“钻法律空子”
这次民政部表态,“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既是面对民意反弹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相关法律常识的普法释疑。
从法律角度讲,哪怕是夫妻中一方有家暴、出轨等严重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只要一方不同意,无论有没有“冷静期”,都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两个不同的途径,但婚姻关系很微妙,不可能像立法规定的这么非黑即白。比如,在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之后,双方都同意去离婚了(特别是施暴方已经同意离婚了),但在这30天的“冷静期”里面又会生出枝节来,如一方反悔,要求对方“补偿”,或施暴方又祭出甜言蜜语、发动三姑六婆来施压,另一方迫于压力又忍了……当此之时,提高离婚门槛对制止家暴难免会产生不利影响。
之前在《民法典》立法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不适用冷静期。今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做出回应:将确立离婚冷静期的甄别机制,将家暴排除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范围之外。但这或许需要在法律修订时才能得到呼应,在此之前,所有实施协议离婚的,都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
这背后的现实因素是: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有能力查清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家暴的情形,最终的甄选机制可能就沦为“一刀切”。但既然《民法典》已经正式公布,“离婚冷静期”即将实施,那就应该正视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在司法环节着力避免让家暴者“钻空子”。
进一步言之,目前民政部门没有对于家暴等特殊离婚事由的甄别机制,这就需要,法院在离婚诉讼上对家暴受害者给予更多的司法政策倾斜,让其免受其害,受到更好的保护。
□沈彬(媒体人)
编辑:陈静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