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政府养老服务常见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仍处于探索状态下,整体模式仍局限于社会救助性质,没有把公共服务与准公共服务区分开来,包括其责任划分。社会救助是这样来保证弱势群体的权利的,即从经济收入入手,提供兜底性的救助资金。其关注对象主要是低保、五保户等人群。
高龄人群收入一般较低,往往处在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的交集范围之内,但从公共服务相关规定的角度来看,还是要把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区分开来。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种再分配行为,受众为社会弱势人群,主要向他们提供货币保障,而养老服务专门针对的是老龄化人群,为他们提供生存需求的一种服务形式与生活基本保障。
政府购买的另一种服务形式是补贴,针对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这样的群体,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这种补贴是以现金或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的,发放用于他们的公共服务方面,或照护服务方面。通过补贴所购买的养老服务,地方政府的看法是补贴基本要从城乡低保或五保出发,选择其中的失独、失能人员或高龄老人,从这方面看,补贴成了一种特惠政策而非为了照顾中低收入者而采取的真正意义的补贴措施。
养老服务是准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在实施时组织起来更容易一些,且协调成本较低,规避风险更容易。因准公共服务的组织能力限制,服务内容常避开难点工作,只求取容易处理的方面。例如有些城市的养老服务项目以关怀照顾失独老人为主,设置的服务项目大多数是非政府救助范围的,服务内容并非是基础性的公共服务,这类购买服务的针对方向多为护理服务,而多数老人尚可自理。
有时,救助对象不愿接受救助服务,其中有些确实不需要,有些是出于安全原因不接受,这类购买项目的家政收费相对低廉,因此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不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影响了服务质量。如果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不是急需项目,实际问题也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就不会令老年人满意,同时还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降低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削弱政府公正性。
长期照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投入较大、回报率不高,主场参与动力不够强劲,尽管政府能够采取开放性主体政策也无法满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供给性的照护服务需要政府部门多多组织。一旦购买养老服务就要认真考查供给顺序,把私人性质的购买服务排除在先,统筹资金,针对经济水平是中下等、自理能力低下或半自理的老人进行重点购买。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服务于人民,其公开程度应得到重视,这也是保障公众权力的一项措施。以省为范围,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领域建立一套齐备的网络信息平台是切实可行的。而平台建立既可以基于网络性质,也可以与新媒体对接。
从实际意义上来看,信息化平台应作为供给技术的基础,负责发布较权威的养老服务信息。在这样的信息平台上应公开如下相关信息,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服务流程、获取服务的人员名单及获取次序等;另外,组织购买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文件与审计报告等内容都应予以公示,方便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可以帮助社会组织与公众进一步掌握养老服务的内容,增加社会信任程度,更有利于社会组织的筹资捐助,使社会资本融入养老服务体系,带动社会资本的有效运营。
信息公开能够将社会资本引入到公共事业的发展上来,引导公共服务的志愿者参与其中,还可以吸引一批年龄较小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服务,从而缓解现有服务人员的压力。而志愿者的信息采集过程应具体记录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让志愿者享受一定的特权,有助于志愿者的参与积极性的提升,也能让社会自组织能力得以增强。
政府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有效办法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目前应从组织登记、属性认定、税收监管、非营利性质监督等方面去加强社会组织的治理与管控。首先,政府应采取完善制度,进一步治理社区行政的审批流程,简化过程,激发公益组织的行动力。政府应着力于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挖掘与建立,使其逐渐代替政府工作。
在此基础上,政府不用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采取授权和出资的方式,让社区自制成为一种管理形式,政府以出资人方式出现。社会组织要社区登记后要明确责任与义务使命,并做出相应的服务承诺,服务过程也要公开化。其次,政府应逐渐规范与完善公益资格的认定工作。政府应采取立法制度,明确公益组织的成立条件,制定运营规范。政府要定期进行资格认定,方能发放服务牌照。到了规定年限以后,社会组织需重审认定资格。除了登记管理以外,持续性的公益性质与非营利性质的监督还应得到有效保证。
一旦通过了资格认证,社会组织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最后,完善社会组织的税收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采取优惠的税费政策,针对养老服务可享受的优惠范围,重视可优惠内容的细节化考查。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可依据商业、非商业性质进行分类划分。无偿性服务做免税处理。
在非商业化的范畴内,收益人在金钱与既得利益之间无等价关系的即可视为非商业,进而享受免税政策 ;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售买关系即可视为商业活动而征收税费。只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的合理合法化,才能有效促进养老服务的承接与发展,保证税收优惠的公正与公平。
文章来源:邓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整理摘编:时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