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租房当做宿舍,房租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公司能否给报销?能否税前扣除?

请问

员工租房当做宿舍,房租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公司能否给报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一:关于能否报销问题

对于符合公司内部规定的员工宿舍房租,会计上可以报销入账。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0元

答复二:关于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1、若是房租发票抬头是单位,则可以计入福利费来税前扣除;

2、若是房租发票抬头是个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部分税局答复符合条件的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为准。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若是宿舍房租取得的发票没有备注地址,则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照样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答复: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参考二: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答复:

问:企业职工自行租房居住,企业为其报销房租,发票开具的是职工个人姓名,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答:企业职工租房时,由其个人签订租房合同并取得的给个人的租房发票,不允许在企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支付职工的租房补贴按规定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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