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问题汇总 2021.8.2 | 大力税手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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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2f398803c3743258afc460a7d7b1045

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超过60个月,有一部分款项未使用,是否应按照2011年7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销售委托研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1-05-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18b0095d93041c99c3c82631666ac99

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如果销售的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著作权属于我们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安徽税务】软件企业 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1-05-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6d901168084bbd8386c893750848c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日期是未发表,能办理即征即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安徽税务】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0-0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f1f3f664a764d36b37f07eaff0693bc

本月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交税,企业有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企业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备案的,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您的企业本月未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办理退税。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能否享受软件即征即退   2020-08-17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hlj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3&sysid=7

内容    我是软件公司的,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我们承担其全部劳务费。开发完成后,全部的软件源代码和软件著作权都归属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是否能享受国家即征即退政策?

提交时间    2020-06-10 18:03:12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贵单位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不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18:14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19-12-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c7d6e5c11e34c6a9b2bbc686b06c356

你好老师,我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原因是服务业的税率是6% ,销售软件开具的是13%的发票,针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3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 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二、业务概述】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取消“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您公司若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可在网上办理。需要附报的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河南税务】关于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留言时间:2019-08-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c0951c3d7454fee8df233bf37dc4ccc

你好,根据国务院48号令,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已经不需要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了,那么嵌入式软件申请备案是不是也同样适用这个条款呢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9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如上所述,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而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资料提供咨询 留言时间:2021-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02324ffed5e4825bb19fb478e3e1fe6

您好!根据办税指南,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有一点是“(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请问“(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指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明细账吗?,若是,我司“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明细账金额”与“销售发票清单金额”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不一致的原因: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我司业务模式需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而销售发票是收到货款的时候一次性开具。

存在以上不一致,是否仍需提供“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其中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是企业对于软件产品销售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存在不一致也是需要按照办税指南规定提供该材料。

【厦门税务】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一定要先取得软件测评报告才能开软件产品发票吗?留言时间:2020-09-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0342aea20f3408993f524874720de7e

2020年6月开软件产品发票,9月申请即征即退才针对软件做软件测评报告。所以,6月开的软件产品发票不能给予即征即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增值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的办理材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请根据办税指南的要求提供资料即可。

【厦门税务】软件即征即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468854707854f87b4d7c022dfafc4e5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权、检测报告属于我们公司所有,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实际有做研发,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做费用的归集,后面才开始做归集的,但是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著和产品检测报告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上述第一问和第二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厦门税务】软件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0-03-06  

1、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每个软件产品都需要在税务局做备案?

2、每个软件产品是否都需要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增值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厦门税务】软件企业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0-03-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1754ed93c0c4c7dbd16736ac841c4a8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2019年的软件销售还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今年还可以申请吗?有没有时效?办理可以直接网上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文件没有规定时限,可直接在线办理。

【厦门税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19-1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8dbdefe562442148b0bb7bcc2ffbcda

我们公司是2018年8月成立的,有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是嵌入式的,从研发到2019年4月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创始人都 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若你司开发的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19-12-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9a9466f1f714df6b767b6845a219bd6

现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是按照正常操作开具嘛?那超过3%的部分,要如何操作才能即征即退?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有关办理备案及退税的流程及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的“优惠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及“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留言时间:2020-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98503e53dda4eb48f811bcd8ddaa795

你好,请问对于多方共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共同申请软件著作权证,都是原始取得,该产品是否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退税,那么是多方都能够享受退税,还是只有其中一方可以享受?如果只有其中一方能享受,那么可否能够转让该权利,例如甲乙共同开发软件,申请著作权,2019年甲方独自享受该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20年甲方不申请退税,由乙方独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行?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软件企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山东税务】即征即退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能一并享受吗?留言时间:2019-08-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5445c827724cc3863fbec0dc50112c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经请示,该情况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请纳税人关注后期是否会有相应文件下发。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著作权共有的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9

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了一项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为两家公司,请问销售该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江苏税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留言时间:2019-11-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228d85c91bc411c9e59d5e9566f2300

您好,请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江苏税务】即征即退项目留抵抵欠 留言时间:2019-06-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5d5683646e429ca4b301c946a8d991

即征即退项目留抵税额可以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文件未对即征即退项目有直接的规定。该情况需要当地税局根据时间情况核实判断。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0-12-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89ba4cfb46045c5b4afade8944b0273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现我公司将软件产品销售A单位,当月A单位未提供开票资料,但我单位根据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已在当月按13%的税率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增值税,当月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当月不能退税,我在以后月份开具了此笔发票(同时冲减该月未开票收入),在发票开具月份能否退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浙江税务】如果即征即退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留言时间:2019-11-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8826b6b3573416197bc564e1c4d774d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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