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按月纳税,而不做税务登记的吗?
实务中,有按月纳税,而不做税务登记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的何冰老师,写了一篇文章,网上流传极为广泛,叫做《深化“放管服”改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是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
何老师在论及该公告“亮点二”时,是这么说的(请恕大段引用)。
亮点二:收款凭证来减负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在《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免除代开发票的负担,促进业务发展。此外,相关企业也将大大减轻办税负担。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在《办法》第九条中有相应规定,即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想请教何老师的问题是,实际征管业务中,有没有不办理税务登记,而能够按月纳税的?如果有,请告诉大家是怎么办的?
我为什么要这么问呢?因为我们在某省有个建设项目,先期就几个人,专门请一个人做饭,成本较高。于是就请了一个阿姨做饭,每月菜金加阿姨报酬也就五千到六千元之间。每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国税局都要收她的增值税,还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合并之前,合作真好,点赞
)。我就让人去国税局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给的回复就是,没有做税务登记,不能按月申报,开票是按次,每次起征点是500元。
我想请问的是,按28号公告,“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该怎么样做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我真的很想知道,只为想给那位做饭的阿姨每月少一点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