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 | 之五 捐赠扣除额怎么算,我弄不明白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个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则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真是搞不明白。
我们先看一下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请问,这个“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什么鬼?
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吗?
还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实际捐赠金额”?
如果纳税人是一名认真的会计师,他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的,他的“可扣除捐赠额”又怎么计算?
说句实话,我是没有明白怎么算法。
不过不要紧,《条例》开始征求意见了。我们再看看条例里面是怎么写的。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读了《条例》规定之后,我更加迷惑了。
一个纳税人,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无论他是什么项目上的所得,一定期的应税所得,按税法确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确定的,也应该是唯一的。不应该存在所谓“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该存在还要进行调整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