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信托(八)之中国富豪170亿美元的信托计划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76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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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47期:国际通行信托(一)开篇——设立信托前不得不知道的知识点
第150期:国际通行信托(二)之信托的起源与内涵
第153期:国际通行信托(三)之信托的五大要素
第156期:国际通行信托(四)之离岸信托入门
第159期:国际通行信托(五)之英属维京群岛(BVI)的信托政策
第167期:国际通行信托(六)之英属开曼群岛(CYM)的信托政策
第173期:国际通行信托(七)之英属百慕大群岛(Bermuda)的信托政策
据彭博社(Bloomberg)消息,2018年底,中国四名富豪将170多亿美元的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透露了富豪们如何争先恐后将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以避免包括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在内的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的影响。
最近被披露的一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创中国的董事长孙宏斌。2018年10月,孙宏斌以460亿元人民币财富位居2018年胡润百富榜第43位,其于2019年1月12日在香港公开的一份文件中透露,他已于2018年12月31日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总部位于美国南达科他州的南达科他信托公司。此外,龙湖地产的董事长吴亚军、达利食品的董事会主席许世辉和周黑鸭的董事会董事唐建芳均于不久前的几周内将其所持股权转入信托公司。其中三家均将家族企业的代际继承作为资产转移和设立信托的目的,其中所涉及的股权结构均包括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实体。资产转移的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专业人士认为,中国富豪之所以较集中地将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是因为担心随着新税法的实行及税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推动普通工薪阶级个人税收减负的同时可能加大对富人资产的征税范围。2018年,中国个人财富激增至24万亿美元,财富的积累使得富人们对资产避税的认识更加清晰和成熟,促使许多家族通过信托来寻求避税。而就中国的海外财富来看,增长趋势更加明显,自2012年至2018年间增长了两倍多,如图:
2012-2018年中国海外财富变化趋势
中国的税法对离岸信托资产是否纳税尚无明确规定,任何税负均依赖于各种条件的满足,如信托受益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等。离岸信托虽不能完全避免税负,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富豪们赢得更多迟延纳税的空间。
信托通过在实际权益人与资产之间加入名义持有人(受托人)的方式将二者剥离,使资产在法律上由受托人持有,资产免于受针对实际权益人的潜在债务、纠纷、诉讼、税收等影响。而受托人多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离岸信托公司,在该等离岸法域免征企业税、资产税等税收政策和司法环境的作用下,使得信托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免于税收和潜在纠纷的影响,这也是中国富豪在这些离岸法域设立家族企业控股公司和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
信托自其诞生以来便天然具有规避资产监管的属性,即使在中国,《信托法》亦规定,除下列情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来看,几乎所有离岸信托都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实现财富规划目标:
(1)通过受托人的加入将实际权益人与资产隔离,以免实际权益人未来涉入诉讼等纠纷或负担债务而导致资产被追索、执行。
(2)通过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隔离,避免生效判决、裁定、命令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性文件执行信托财产。
(3)通过实际权益人与资产的剥离,信托资产得免于实际权益人所负担的税负,同时通过受托人所享有的免税政策使得信托资产在受托人名下无需纳税。
(4)通过实际权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及控股结构的安排,实现实际权益人对家族企业等资产的控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百慕大群岛等离岸法域则在其信托法、公司法、税法等法律制度构造上将信托的前述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本团队在国际通信信托系列文章中已将该等离岸法域的信托政策做了简要介绍,以供参考。后期,本团队在拓展其他立案法域政策的同时将深入探讨个别立案法域信托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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