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数据和算法应助力创新,而非相反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消费型数字经济的崛起,数字经济时代加速到来,为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各种创新提供新的想象空间。同时,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巨头流量垄断优势的自我强化,数据和算法也在展现出其存在局限性的一面。

一是抑制中小企业创新。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占据巨大市场份额,拥有市场强势地位,易引发操纵市场、损害市场结构、破坏效率和公平行为。平台资本借助垄断优势迅速进入各个领域,压缩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不利于行业良性生态和多元发展。另一方面,取得绝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排他性的准入标准抑制新进竞争者、构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生态“闭环”,不仅可能扼杀很多创新行为,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甚至历史上的“大型公司诅咒”也可能会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应验。

二是侵蚀创新的社会福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垄断优势成为获利最大的中间商,有可能挤垮传统行业,使传统行业沦为“打工人”甚至引发规模性失业风险。一方面,平台垄断快速集聚的社会财富扩大了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有可能被平台掠夺。正常来说,消费者、生产者都能享受数字经济时代的科技便利和社会福利,但如果遇到“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等行为,新创造的社会剩余中本该由消费者、生产者获取的那一部分被平台掠去,相当于科技创新带来的社会福利增长最终都被平台享受了。

三是数据集中的风险扼制创新。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数据垄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抬升。当前,数据市场存在很大问题,我们正在以有意无意的个人信息数据为代价换取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以各种隐蔽手段过度收集相关数据,过度开发消费者行为和企业行为数据,不仅可能损害用户、中小企业利益,还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数据成为平台巨头的核心资产,一些平台企业将数据视为私产,试图建立数据壁垒。尤其是资本借助平台垄断数据后可能希望将数据和流量利益最大化,通过分析锁定、市场支配地位、用户分类歧视性定价,进而产生无序扩张的冲动,甚至影响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

我国超大型市场规模的天然优势,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放任其自由发展的局限性也开始显现。其实,平台经济创新的实质是商业模式创新而非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方式不一定依靠技术创新路径,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同样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率。随着平台之间竞争加剧,互联网巨头企业为了更完整的生态体系布局,纷纷投入大量资源力拼市场和流量。互联网平台的无序、低价竞争挤压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正当其时。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为平台用户建立了一种市场秩序,平台企业掌握制定平台标准的权力,其尽管由私人部门运作,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共享属性,且公共属性日益增强,因此可考虑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公共事业进行直接监管。

一是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建设。平台监管分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应加强对平台经济双重有效监管。政府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应做好守门人角色,严控经营者资质信息审核,做好信息规制和数据安全建设,实现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二是制定科学、灵活的反垄断监管目标。众所周知,传统产业的集中程度与创新能力呈现倒U形的关系,但平台经济市场的创新需要适当集中来维系,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因此,平台企业取得的暂时性垄断地位有可能被新一轮创新打破,超额利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创新的成本补偿和激励。为此,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同时,政府的规制之手需有合理限度和边界,营造有利于自由公平竞争与创新的良性竞争生态系统。需避免选择性执法或“一刀切”执法,规范一些不合理干预,比如依赖事后行政处罚的被动模式,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三是加快推进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管制。一方面,科学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同时平台监管应实行多元化价值取向,加大对促进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鼓励和保护创新,同时规避垄断产生的副作用。另一方面,对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分期、分类管理,垄断力的认定不能单纯考虑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考量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竞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与创新激励问题。反垄断政策有可能重构产业布局,尤其是技术创新起决定性作用的平台经济市场,不同于传统反垄断理论仅着眼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静态效率,更应关注创新研发激励的动态效率。有研究者利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反垄断政策对发明的双重作用,在减轻潜在进入者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垄断者的价值,因此削弱了进入者的创新激励。

四是加强数据建设。从生产力方面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这一新兴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政府需以立法形式确立数据的产权,允许用户自由下载和转让,打破数据垄断孤岛,且提供用户删除或移植数据的权限;打破数据壁垒,明确各类数据的管制范围,做好信息共享和用户隐私之间的平衡。

当前,互联网平台恐怕再难回到“跑马圈地”“躺赢”的日子,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海量数据优势和先进算法的技术优势,投入到硬核的科技创新中来,解决好新形势下产业链断供和受制于人的“卡脖子”问题,为新阶段我国经济的高质量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新动能,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国际竞争新优势。(作者是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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