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附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案情简介】
徐某系“某美食汇”业主,李某从徐某处承接“某美食汇”的室内装修业务,并将其中门头招牌框架交由刘某焊接。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刘某自携焊接机,来到“某美食汇”装修施工现场,刘某自行将木梯搭在脚手架上,并由一工人扶着,攀爬在木梯上进行框架焊接,由于中途扶梯工人走动,导致木梯滑倒,刘某坠地受伤,当场昏迷不醒,并被立即送往某医院进行医治。2016年10月28日,刘某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次日14时,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经农村合作医院住院报销14195元。2017年1月13日,熊某、刘某、刘某、付某起诉要求徐某、李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5224.17元。
【裁判结果】
李某赔偿刘某、付某、熊某、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39590.17元的40%即215836元,扣除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058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徐某赔偿刘某、付某、熊某、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39590.17元的10%即5395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驳回刘某、付某、熊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李某与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李某与死者刘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三个关系的法律定义:
(1)承包这个概念在日常经营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具体没有一部法律对“承包合同”作一个具体的解释。但具体的部门法中有具体“承包”字样的有《建筑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一般是指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
(2)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的焦点之一(李某与徐某之间是承包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是有一定的区别:承揽合同中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劳动成果,其必须受定作人的控制与约束;而承包合同中是发包人让与承包经营权利,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自主用工用料。因此,承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发包方让与承包经营权利。同时从支付价款来说,也有一定区别,承包合同,有的是发包人给付一定的费用,承包人交付劳动成果,有的是承包人交付一定的承包费给发包人,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经营。而承揽合同,均是定做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交付劳动成果。
李某与徐某之间是承包还是承揽关系到案件责任划分,因为如果是承包关系,那么承包人李某肯定是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的(李某是个人),那么发包人徐某就有过错,发包人徐某就需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徐某就“某美食汇”装修一事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照徐某的要求完成劳动成果,这期间李某受徐某的控制与约束;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形成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徐某是定作人,李某是承揽人。同时本案中徐某未审核李某是否有相应资质,便将“某美食汇”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李某,在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焦点之二(李某与死者刘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就相对比较明显,从合同内容判断是对工作成果的控制或约朿,还是对劳务行为的控制和约朿,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控制和雇员对雇主意志的服从是雇佣关系最本质特征。关键两点:一是提供劳务还是交付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是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还是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
本案中,死者刘某自携焊接机,为李某所承接的“某美食汇”装修工程做门头招牌框架焊接项目,以提供劳务获得报酬,所做的焊接工程系李某所承接的“某美食汇”装修工程的组成部分,死者刘某的劳务行为受李某的控制和约朿,故死者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具有保障义务。事发时,死者刘某在3米左右高的梯子作业时没有配带安全设备,施工现场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死者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自身应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