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进入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构成《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终1143号谢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

【简要案情】

一、2015年9月至11月,谢某等四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伙同向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谢某等四人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通过发出红包的个数,在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二、2015年10月至11月中旬,谢某伙同向某收取赌资金额61万余元,抽头渔利18万余元;

三、高某伙同向某收取赌资金额21万余元,抽头渔利6万余元;

四、高某2伙同向某收取赌资金额19万余元,抽头渔利5.6万元;

五、杨某伙同向某收取赌资数额13万元,抽头渔利3.7万元;

六、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谢某等三人也基本如实陈述;四人退赃26000元;

七、一审法院认为,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杨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谢某等三人如实陈述可从轻处罚;四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谢某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高某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高某2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杨某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谢某三年,高某二年六个月,高某2二年六个月,杨某一年六个月;罚金刑未变;其他未变;

【裁判规则】

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管理和控制,通过抢红包方式组织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属于“开设赌场”;

二、四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一审未认定从犯,应予纠正,对谢某从轻处罚,对高某三人减轻处罚;

四、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谢某三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依法从轻处罚;四人退赃,二审期间,杨某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依据】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律师小结】

一、开设赌场罪,尤其是网上开设赌场现象,近些年来频发。仅仅在微信群内抢红包,看似平常的活动,如果存在控制性、持续性、组织赌博营利的特征,一般资金流水金额较大,很容易触犯该罪名;

二、关于上诉和退赃。综合判例和法条规定,上诉不加刑,退赃可酌情从轻量刑,本案即借助上诉,认定了从犯情节,认定了杨某家属代为退赃酌情从轻的情节,四人全部在量刑上获得减轻,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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