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加计抵减声明提交之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小贴士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声明》提交成功后,
如何填写享受该政策?
让我们以A公司为例,
看看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
#案例
A公司为一般计税方式的企业,主要从事经纪代理服务。
2020年度,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80%。
2021年1月发生经纪代理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去年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在本月转出2万元。
假设该企业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无其他应税项目发生,无上期留抵数,且无期初加计抵减余额,A公司2021年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1.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10%=100000*10%=10000元
2.本期调减额=当期进项转出额*10%=20000*10%=2000元
3.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000-2000=8000元
4.本期加计抵减后应纳增值税=120000-100000+20000-8000=32000元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写如下:
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本例中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应为32000,这样即完成本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