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都出现过哪些田税改革
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在我国田赋史发展的长期进程中,我们首先会注意和不能忽视的一个显著事实就是,田赋征收与徭役(或人头税、人丁税)征发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渗透、互相交织,有时达到一种难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认为,人身负担也是田赋中的一种。当然,徭役和田赋决不是同类的税目,然而从中国赋役制度史即所谓“正税”史的角度观察,它的发展确实具有两条十分显著的脉络:一条是从人(丁)、地分征,逐渐将对人税摊入地亩,直到一切“正税”都从地亩所出,都变成对物税;一条是由实物赋税改变为货币赋税,这也就是我国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进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代我国田赋终于实现了这种演变,它作为传统田赋制度的完成形态,一直沿用于近现代,以后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在中国赋役史的早期阶段,田赋负担比较轻(实际上轻田税的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负担则比较重;另一方面虽然赋役征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间又常具有微妙的关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据估计,中国人口共约两千万人,成年男子大约仅有五百万左右;而在短暂的统治期内,造宫室、修坟墓、筑长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项徭役合计,征发男丁总数不下三百万人。与这样的徭役负担相比,田赋负担就确实算不上什么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后人批评为“舍地而税人”;当然,田税并没有完全舍掉,但从人而征的徭役显然占据了整个赋役负担中的最主要部分。
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虽“惩亡秦之弊”,却把秦代制度几乎完全继承了下来。汉初“轻徭薄赋”,尤其主张“轻田租”,自景帝以后三百五十余年时间里,田税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以农户为计算单位,汉代每户平均五口,约有耕地七十亩,这样平均每户须交纳田税(粮食实物)两石余,常年价值不过二百文钱;各种人头税加起来,每户约有八百余钱,为田税的四倍,这还没有算入其他各种役的负担。所以汉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人头税,这与后代特别是明、清两代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由此看来,秦、汉时代以人身为对象的征收要比以土地为对象的征收苛重得多;由于汉代田赋税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称为“从人而税”(或主要是“从人而税”)的阶段,这就是秦、汉时代约四百年时间的大致情况。
秦、汉时代的赋役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因为赋役征收中完全不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下,无地、少地的农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因此汉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张,有一时期(公元9—20年,短暂的新朝)还进行过大规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试验,打算把赋役制度连同土地制度来一个根本的解决。这些企图虽未能实现,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汉末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土地占有状况;因为土旷人稀,户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实行了租调制,西晋(公元266—316年)实行了占用课田和户调制。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是从汉代人头税演化而来。它规定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按户依此计丁计田,征收粟(亩收八升)、绢、绵等实物,将田赋特别是人头税等一应赋税(力役除外)都纳入了户调之内。因此,它是一种以户为本,兼顾丁、田的赋役征收方式;比起汉代,户调制在制度上确是一种进步。
户调制为人们所不能满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户人丁和占用数字为征税基础,这与实际占田情况往往不能相符。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规定,每一丁男给田一顷(百亩),相应地,在赋役制度上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后女丁免税)应负担一定数量的田租(粮食实物)、户调(丝绵或布麻类实物)和役庸(每丁岁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则折收庸,每日折绢或布若干),显然它们正是田赋、户口税和徭役三者的对应税目。如按规定每丁占田百亩、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计算,租庸调中田税很轻,远不如庸、调为重;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难区分出某项负担究竟是从土地还是从人丁所出。
从魏、晋到唐代前期大约将近六百年时间,可以看做我国赋役制度史中的又一个大的阶段。这一时期赋役制度的特点就是,无论是以户为本还是以人丁为本,本质上都是兼顾丁、田,赋、役混同征收;另一个特点就是,这一时期赋税的征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实物。这与汉代人头税全部收钱、以及后世田赋逐渐征收货币的情况又大为相同。
唐代均田,无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规定的那么理想,在不少地区,男丁并不能如数得田;可以想象得出,日后随着形势的演化,丁口与田亩脱节的现象会愈为严重,建立在均田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赋役制度租庸调也就随之遭到破坏。因此唐代中叶(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直接干预土地占有状况、按丁授田、丁田结合以保证赋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虑现实土地占有情况,赋税和徭役更多地计田而征的道路,从而开始了我国传统赋役制度史上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大的发展阶段(历时约一千一百多年)。
两税法在形式上把户税和田税分开征收,田税按占有田亩多少纳粟(实物),户税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高低纳钱(在实行过一个时期以后,户税又改为将钱依官价折成实物交纳);不但明确地把田税与田亩联系在一起,而且在户税中也加入了财产和田产的因素。它改变“以丁身为体”的方式为“惟以资产为宗”,这就开创了中国赋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赋役的主要征收项目是田税和差役。田税分夏、秋二次征收,故称“二税”,又叫“夏税秋亩”(夏税钱须折为布帛交纳)。差役的轻重依据丁口与资产总和决定的户等高低决定。差役负担的繁重,成为宋代(也是以后几代)的一大社会问题,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令民纳钱、政府雇人代役),曾是北宋时期变法中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户等低的贫苦民户都规定可以免役(唐两税法也曾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可以免税)。这样,田税和差役(或免役钱)就均由有田产和有财产的人来负担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赋、役分征。田赋征收实物(民田每亩纳税三升三合五勺),役则以“丁口多寡、事产厚薄”来决定负担轻重,因此役中有相当部分依然是从田而出。这与宋代役法偏重于财产一样,都是唐代两税以来的一贯精神。但是,从唐代中叶以来,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小农经济及相应社会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传统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赋役制度的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彻底完成自两税开始的制度改革。于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变革出现了。
这首先就是田赋征收内容的变革。在我国长达数千年之久的田赋史中,除宋代田赋曾有少量收钱、收银的记载,大多数时期田赋都是征收实物;但到明代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并终于实现了由实物田赋到货币田赋的变革。明代田赋改制的原因史无明文,分析起来,则主要是因为征收并支放实物的财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时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就是田赋,是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实物。从洪武年间开始,政府不时允许农民“各随所产”,任使折纳银、布等物(有时是针对某些问题,做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以后,把它做为定例在全国实行。政府终于发现,实行实物财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运输和仓储费用,而且做为俸饷发放到官员手中之后,仍要贱价售出以换取其他实际生活用品,因此不如采用民间社会长期通行的货币经济方式。这样,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万石粮食(而不是两、三千万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货币(白银)。本来政府在俸饷等基本开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包下来。例如大量的赈济任务以及各地城乡的粮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来解决的;明代政府本可乐得多放些手,让民间去自行解决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顾不过来,又不可能以经济方式去经营、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政府发现,田赋征收货币很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因地制宜、开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土地用途的转移,往往都要受到实物税的束缚)。这样,明初以来实行很长一个阶段的实物税和货币税的任便交纳之后,随着白银货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加上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使得大量的实物税都改成了货币税。到清代初年随着一些税目(如南京户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粮四百万石,为数已经很少(到民国初年全部改收货币)。
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在役法方面。两税法以来丁役要考虑进田产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条鞭法又进了一步,一条鞭是把田赋、丁税和部分杂税合为一条,通向地、丁分征(丁税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摊入地亩,丁额也还存在)。它又规定各种赋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这就宣布了将丁税摊入地亩的原则。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后全部征银,与过去虽考虑田产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进步(这主要是就正税而言)。还应指出,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化繁为简,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进,它对以上两方面的变革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粮(征收货币,亩均约银五分)和丁银的名目,但是丁税中有一部分是从地亩而出,而且丁额也与实际人丁(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显然自一条鞭法以来,它已成为一项并不反映真实丁数的、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因此,在康熙后期(公元1712年)政府为了解真实人丁数目,就不能不把丁税制度加以改变,把丁额固定在现有数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银,是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又进而把这些固定了的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实行“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从此,丁税或说人身税完全归入田赋,国家正税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税项目,田赋除少量漕粮外全部以货币交纳(这部分漕粮在清末到民国初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从而与近现代的田税在形式上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从明代开始的变革,到清代终告全部完成。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田赋制度的最后形态,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变革的最高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