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死共饮人承担过错责任
【审判规则】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行为人在与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为人死亡的,应当适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义务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生命权 共同饮酒 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 死亡 共同饮酒人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 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吴X齐与韩X志约定由韩X志作为季节工为其驾驶收割机收麦。当日下午,韩X志即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吴X齐家中。当晚,韩X志在吴X齐家与吴X齐、吴X军、吴X平、吴X旺饮用了啤酒。饭后,韩X志驾驶摩托车回家。次日上午,村民发现韩X志死亡。经认定,韩X志系驾驶机动车与路边的树木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29mg/100ml。
吴X香及子女作为韩X志的亲属以与韩X志共同饮酒的吴X齐等应对吴X齐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X齐、吴X军、吴X平、吴X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与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后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义务的,应否在过错范围内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吴X齐、吴X军、吴X平、吴X旺共同赔偿吴X香等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X齐等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韩X志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本应在韩X志饮酒时及酒后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但四人却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未对韩X志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韩X志发生事故,四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韩X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存在风险仍然为之,韩X志对其死亡亦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吴X香等诉吴X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人身权法·生命权·民法保护·侵害行为·共同饮酒 (P0102010211)
【案 号】 (2010)遂民初字第626号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判决日期】 2011年05月13日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8日刊载
【检 索 码】 C0201++1++HAZMSP0311C
【审理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吴X香及子女
【被 告】 吴X齐 吴X军 吴X平 吴X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X香及子女。
被告:吴X齐、吴X军、吴X平、吴X旺。
2010年5月12日,吴X齐与韩X志联系,约定由韩X志作为季节工为其驾驶收割机收麦,工资总额为5000元。当天下午3点左右,韩X志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吴X齐家。当晚,韩X志在吴X齐家与吴X齐、吴X军、吴X平、吴X旺饮用了啤酒。饭后,韩X志驾驶摩托车回家。第二天上午,村民发现了韩X志的死亡现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和路边的树木发生了碰撞。经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X志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29mg/100ml。
韩X志的妻子吴X香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韩X志共同饮酒的吴X齐等4人赔偿因韩X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志虽然是吴X齐在收麦期间所找的季节工,但其死亡不是因为从事劳务活动所致,因此,韩X志死亡和其履行职务无关。吴X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韩X志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韩X志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韩X志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韩X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2011年5月13日,法院判决:吴X齐等4人共同赔偿吴X香等经济损失25729.42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