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乡村典型案例(二十二) | 符某花、符某生与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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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符某花因婚将户籍迁入被告村组,符某生随符某花将户籍一并迁入,成为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现符某花与符某生主张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两原告在户籍迁入八坼龙津村十组张桂荣户前,与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组签订协议书,明确户籍只作变更登记,不与其他利益挂钩;《某村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细则》规定:结婚城镇居民迁入本村的人员不享受土地补偿费、,故依照《某村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细则》,两原告无权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符某花、符某生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诉请的前提条件是应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某村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细则》由该村组四分之三户代表签名,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该分配方案细则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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