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我的价值辩护
学校里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有组织作弊。按照校规校纪,六名学生是要被开除学籍的。然而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决策者面临巨大的压力。学校是否应该开除作弊者?这个问题在私下里交流时,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声音。
一些人认为,不能把作弊者一棒子打死,这对学生和他们的家庭太残忍了。吓唬吓唬就可以了,应该给他们改正的机会。真正的惩罚应该交给社会,而不是学校。与之对立的态度则更加明确,对不诚信的行为应当是零容忍的,对犯错者不能心慈手软,否则如何约束其他人?
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反应?对于前者,它真的是出于同情的考量吗?后者真的是把诚信教育当作目标吗?为什么一个两难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就不是两难?
我不排除这里有理性的判断,但是我想,如果为不同的原则做辩护,那就会形成不同的处理办法。
我曾经在考场抓过一个作弊者(那是在我已经把所有的安全保障都做到的情况下,学生仍然顶风作案),在考试结束时,那个作弊者突然跪在教室门口堵住我们。这时旁边有个同班同学很轻蔑地对我们说:“现在都什么社会了,你们监考老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行了,有必要这样吗?”
这可不是为犯错者说情,而是在批评老师。如果一个人自己做过弊,他就没理由惩罚新的作弊者。我们从小都接受着要做诚实孩子的教导(大概没有人在小孩子面前为欺骗辩护)。所以,在自己首次作弊时也是有一些为难的,甚至作弊之后的一段时间还在怀疑自己是否做对了。一个人怎么能在自我的怀疑中过活?所以他必须消除这种怀疑。如果自己没有自省、忏悔或公开改过自新,为了消除内心的不稳定,就必须要找到能为不诚信行为做辩护的解释。比如,这种考试没有意义;我精力有限,根本没时间学这些东西;我在做更为意义重大的事情,其它的就应付应付得了;社会潮流和风气如此,我个人的坚守又有何意义?如今面对新的作弊者,如果对他严加惩办,就等同于否定了自己在为寻找辩护时付出的努力、艰难的人格妥协和正义牺牲。放他一马,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做辩护,否则又该开始怀疑自己了。
再看看那些主张严惩的人又为了什么呢?真的是想通过惩治少数人成就长远和广泛的诚信吗?一个对作弊者零容忍的人首先自己是诚信价值坚定的守护者。我们再次回溯到第一次关于作弊的两难时刻。那一次,他经受住了考验,宁可牺牲一些既得利益也不容许自己在道德上有任何瑕疵。特别是诱惑足够强,压力足够大的时候,自己也没有让诚信受损。后来那些“灵活行事”的人得到了更多利益,而恪守原则却错失机会。这种不平衡再一次考验他是否要改变主意。为了维护自己当初正确的选择,他给作弊贴上恶的标签,这样再一次强化了自我的诚信。面对眼前的作弊者,如果放他一马,那在评价自己之前的坚守时,也会陷入矛盾。所以,对作弊者采取零容忍的措施,实际上是对自我价值观的多了一次论证而已。
纵容犯错的后果当然对人的发展不利,不过不可逆转的惩罚对优良价值的形成同样有害。学生不作弊只是被强大的外部威慑管住了而已,而不是因为自律的内部原因。我们看到的相安无事,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诚信而已。
出于为自我辩护的深层需要,却让我们忘记了另外一种需要所有人为之辩护的伦理原则:教育的目的不是管住学生,更不是惩治犯错的人,而是塑造灵魂。教育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一个人受教育的权利。按照这个原则,学校是没有权利开除学生的(这个在法理上存在争议)。这样把学校推到一个尴尬的境地: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是违背教育伦理的。递进的惩罚等级都导向开除学籍这一终极审判,这产生了一种强大的威慑力。如果最后的威慑失效了,我们该如何面对眼前的学生?
(此处省略108字)
为自我辩护的观点都是错的,所以开除学籍或者不予追究都是不合理的。既然学校把德育放在人才培养目标优先地位的话,那学校就要为学生道德缺陷负责。我的建议是,作弊者要留级,要给予他们更多受教育的机会,重新修读相关的德育课程,通过新的学习和反省成为更好的自己。学校要主动承担责任,负责一半学费;一个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负责一半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