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以下”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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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女孩遭未满14周岁男同学抢劫捅伤,警方撤案”的新闻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据湖北孝感警方的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 13岁女生张某在等电梯时,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其用剪刀刺伤颈部多处。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案件予以撤销。
按照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讲,警方的作法没有任何问题。
但花季少女被半大小子拿刀捅、还逼迫她脱光衣服,从身体到精神都受到了巨大伤害,肇事者居然受不到惩罚,这于理不通。
这则新闻,也引发了网友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有媒体在网上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都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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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新闻,媒体曾报道过多次。
2016年6月,24岁的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乡村女教师杨冬玲被一名13岁的少年泼汽油烧伤,而少年的作案动机,只是为了抢杨老师的那部手机。
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那名少年最终被处以由监护人“看管”。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抢劫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嘴致其死亡,后将尸体藏至床底。
据悉,3人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因不满14周岁,3人不负刑责,将被送往工读学校。
看到了吧,别说是同龄人,在无法无天的少年面前,连身为成年人的老师都成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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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界素有争议。
尤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犯罪的性质也越来越恶劣,引起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反思。
现在十二三岁的少年,在身高、体重、心智等方面已经远超过去十五六岁的孩子。
在1979年就已经划定的14周岁这个门槛,是不是已经不合时宜?
这确实值得社会各界探讨。
退一步说,就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像成年人一样判刑,也应该有必要的惩罚措施,让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做错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不是没有办法实现这一点。
比如教育、公安、民政等11部门不久前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这份方案提出:对于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而《刑法》第十七条也有规定,对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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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熊孩子”在出事后都是交给父母管教,不会剥夺他的自由。
有律师介绍,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多是口头教育为主,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这样的现状,看似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实则很可能会起到反作用。
无论做多恶劣的事都不会受到惩罚,这对肇事者是一种纵容,对其他问题少年是一种怂恿,对更多的未成人是一种威胁。
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没有收到效果,如果再推回去,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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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人处理,应该符合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肇事者本人要受到教育,二是其他人不会再受到他的伤害。
显然,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虽然情节不十分恶劣但屡教不改的“累犯”,将其与普通孩子隔离开是最好的选择。
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理应由国家接管进行教育,而不是再交给家长或学校。
从公平的角度讲,你戕害了别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理应失去自由。
每一个未成年人从小就应该树立起作坏事就会受到惩罚的朴素观念,而不是让他们感到犯罪要趁早,只要年纪小就咋折腾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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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专家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预防为先,抢救为主。
这当然是对的。但预防不是纵容,抢救不是宽恕。因为保护一个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而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置于危险之中,是不合理的。
正如被伤害女生的母亲说的那样,“法律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行凶者。”
让一帮半大小子知道“我怎么犯罪都不会有事”,叫嚣着“反正打死人也不犯法”,恣意妄为,惹事生非,绝非社会之福。
“14岁以下”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理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后果计,而不是以年龄计,至少要后果与年龄相结合进行考虑。
比如,对于有计划、有主观故意的抢劫、杀人、强奸这样的犯罪,就算在14岁以下,也不应该逍遥法外。
就算是情节较轻的惯犯,也应该送入工读学校、少管所等机构进行教育,而不是仍然让他们在原来的学校影响其他学生。
否则,对本人不是教育,对他人不是警戒,对好人不是保护。
作者:遗君明珠,教师,自媒体平台作者,以教师和家长的双重视角看教育,文章影响了亿万学生和家长。微信公众号: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