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滥用职权与近亲属搞关联交易,必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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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内斗”之 “蔡达标与两妹夫搞关联交易,潘宇海诉请返还所得利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真功夫内斗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这一场混杂了家庭爱恨情仇,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大战,在蔡达标与潘宇海股权比例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各方为最终夺取真功夫的控制权,可谓煞费苦心,伤透脑筋。蔡达标不惜花费300万重金聘请律师,制作“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争夺操作方案”“真功夫脱壳工作计划”等应对策略,并付诸实施。最终,潘宇海采取民刑并举的整体措施,先将蔡达标送进监狱,同时赢得各条战线的公司诉讼,暂时赢得了真功夫的控制权。本书作者将以真功夫内斗的故事为背景,结合我们亲自办理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的经验,向大家展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常用手段。
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一、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10.52%)、今日资本(3%)、中山联动公司(3%)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担任副董事长。蔡达标与蔡春红是兄妹关系,蔡春红与王志斌是夫妻关系。王志斌是个体工商户志利源经营部的经营者。
二、关于真功夫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可参见下面两张截图(该截图取自网络,经核查与工商档案信息一致,其中家庭关系图中的公司控制关系为蔡达标掌权时状态)。
图一:股权结构图
图二:真功夫公司实际的股权结构
图三:家庭关系图
三、其中,王志斌开办的志利源经营部与真功夫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志利源经营部向真功夫公司供应厨具、禽类等产品。同时,真功夫公司设立了采购审批制度,由采购委员决定供应商。除志利源经营部之外,真功夫公司在类似产品上还存在数家供应商,志利源经营部的供货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基本相当。
四、2008年,真功夫公司曾召开董事会,潘宇海、蔡达标均出席,并做出停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虽然真功夫公司作出决议,但是由蔡达标实际控制的志利源经营部并未停止与真功夫发生交易。
五、此后,潘宇海与蔡达标矛盾激化,潘宇海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通过司法审计,发现蔡达标犯罪线索,最终蔡达标被判刑入狱。潘宇海控制公司后,以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其返还关联交易所得。
六、本案经东莞第二法院一审、东莞中院二审,判定关联交易合法,驳回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涉案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主要从上述三个条件分析:首先,从2008年4月19日的真功夫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记录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真功夫公司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真功夫公司采购货物由专门的采购委员会审核通过,无证据显示蔡达标影响采购委员会选定供应商或采购货物的价格。最后,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且有证据显示志利源经营部最终供货价格比其他供应商还要便宜。综上,该案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另外,真功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利益,故不能要求蔡达标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第一、我国公司法并非完全禁止关联交易,只是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予以禁止。在某种意义上讲,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形成规模效应,也可通过某些价格安排,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若要保证关联交易合法有效,需要满足“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三个条件,交易信息充分披露需要将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条件等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给公司、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交易程序合法是指交易需要符合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制定的采购制度与流程,而不应受公司内部关联方的影响;交易对价公允是指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公司法》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1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真功夫餐料生产有限公司与蔡达标、王志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本案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蔡达标为真功夫公司的股东,其与蔡春红是兄妹关系,王志斌和蔡春红为夫妻关系,本案所涉个体工商户志利源经营部的经营者为王志斌,基于蔡达标、蔡春红、王志斌之间的亲属关系发生的案涉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蔡达标、蔡春红、王志斌之间的关系构成关联关系,东莞真功夫公司与志利源经营部之间的基于买卖合同存在的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正确。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针对上诉人东莞真功夫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有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本院围绕上述三个条件审查分析如下:首先,从2008年4月19日的真功夫公司《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2009年1月5日《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真功夫公司的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从《异动提议审批表》记录情况以及冼顺祥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知,真功夫公司采购货物由专门的采购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无证据显示蔡达标影响采购委员会选定供应商或采购货物的价格。最后,现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且编号为PB0812012、采购委员会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的《异动提议审批表》显示志利源经营部最终供货价格比其他供应商“温氏”还要便宜0.1元。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东莞真功夫公司主张案涉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东莞真功夫公司应举证证明案涉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利益,否则东莞真功夫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真功夫餐料生产有限公司与蔡达标、王志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
案例一:潘宇海起诉蔡达标与大妹蔡春梅、大妹夫李跃义搞关联交易未获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李跃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号】认为:本案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蔡达标为真功夫公司的股东,其与蔡春媚是兄妹关系,李跃义和蔡春媚为夫妻关系,李跃义为逸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于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之间的亲属关系发生的案涉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之间的关系构成关联关系,真功夫公司与逸晋公司之间的基于合同关系存在的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正确。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针对上诉人真功夫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有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本院围绕上述三个条件审查分析如下:首先,从2008年4月19日的真功夫公司《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2009年1月5日《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真功夫公司的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从2009年11月《真功夫工程承包框架合同》、2010年7月1日《真功夫工程承包框架合同》、2010年12月《真功夫空调工程承包框架合同》、2011年11月1日《真功夫餐厅维修工程承包框架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二条第6款约定来看,逸晋公司仅为真功夫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承包商之一,逸晋公司应与其他承包商进行公平竞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争取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事实上,同期真功夫公司的承包商有很多,时任广州真功夫公司筹建中心项目经理的程军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真功夫公司在全国地区有很多施工厂商,在广东地区的厂商主要有4家(包括逸晋公司)。现无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影响案涉交易中的工程承包商的选定,亦无证据反映出案涉交易程序不合法。最后,从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看,真功夫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制定了措施确保交易对价公允,现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的价格存在不公允的情况。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