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时,男方给了女方彩礼10万元,离婚时,法院判决返还6万元?

裁判要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介:

佟某和朱某于2018年6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佟某给朱某100000元彩礼。

此后,双方每次在一起生活几天。2019年农历正月初八,朱某离开佟某家外出打工,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

佟某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姻建立在金钱上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索引:

(2019)苏13民终5256号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再婚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的,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2、再婚后不久即离婚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裁判意见:

宿城区人民法院: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佟某坚持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朱某在庭后调解时也同意离婚,应视为佟某与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同时应考虑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有陪嫁、同居时间长短、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等情形,酌定返还数额。

本案朱某和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生活前后经过仅几个月,因而佟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彩礼。本案中朱某收取的100000元为佟某给付的彩礼,结合双方当事人引起纠纷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朱某适当返还60000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于返还彩礼数额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曾登记结婚,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且系佟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判令其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朱某返还60000元彩礼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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