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家属对刑事案件的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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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家人被抓了,为什么没有人通知我?
这一般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家属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其实是对法条理解不透的误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怎么理解,一是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二是除上述类型犯罪,应当通知家属。但是这里并不是所有的直系亲属,这里实务当中一般公安机关会征询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通知什么亲属,因此,有时候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配偶也没有收到通知并不奇怪。
Q2
退赃退赔后我能让报案人撤案吗
这个问题也是家属的重大误区之一,很容易造成错过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在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不是由被害人进行起诉。因此报案人是无法决定是否撤案的。
Q3
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请辩护律师是指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由于控辩双方存在水平严重失衡的情况,控方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官,能力强、水平高。而辩方不熟悉法律知识,处于弱势一方,往往有理说不出,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这时候需要律师出庭辩护。这样的理解就好比,得了小感冒不积极找大夫治疗,拖成肺炎了才想起去医院输液。有些案件,律师介入之后,可以在侦查阶段销案,或者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根本不会到法院,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案件最终都以判决有罪或者无罪的方式结案,还有一些可以通过前期的律师辩护工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办理结案。比如一些轻伤害案件、金额较小的盗窃案件、经济犯罪、或者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都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和解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宣告终结,不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而很多当事人及嫌疑人家属,在被刑事立案之后,只被动等待法院宣判,往往错过了争取不起诉的时机,最终被判刑。
Q4
律师会见就是传话,没什么技术含量
有人认为律师会见就是问当事人在看守所里过的怎么样,吃的怎么样,是不是缺钱,是不是需要存衣服,甚至有些家属只给当事人请一个生活律师定期嘘寒问暖而不过问案情。这往往会将案件由小拖大。就在前不久笔者办理的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共同刑拘了5名当事人,其中一名当事人只请了一个生活律师(只问生活,不问案情),结果其他同案犯在刑拘期内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退赔,从而成功取保候审,只有这个当事人由于没有退赔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活生生把缓刑变成了实刑。
Q5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给我们看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仅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五十四条规定了公检法的取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家属可以取证或调取证据。因此,家属发现了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证据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辩护律师,而不是擅作主张去处理,否则不仅不能帮到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影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