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诉讼、嵌套裁判:一种特殊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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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诉讼、嵌套裁判
一种特殊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类型

编辑:伊路芳菲


一、问题提出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丰富,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诉讼及裁判形式,即原生效判决(前诉)的原告就该生效判决的结果,再次起诉其他义务人承担责任(后诉);同时,人民法院根据该原告提起的后诉,作出由其他义务人对前诉的生效判决结果承担责任的后诉判决。

这种诉讼及裁判,在程序特点上是将前诉的判决结果嵌套入到后诉之中。因此,笔者将这种诉讼及裁判模式,称为嵌套式诉讼或者嵌套式裁判。


二、案件类型

嵌套式诉讼或裁判,所针对的实体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

1. 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原告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第二次起诉该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2. 合伙人共同债务。法院就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第二次次起诉该被告的合伙人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3. 公司股东共同责任。法院就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后,由于该生效判决实际执行不到位,原告以“揭开公司面纱”为由,第二次起诉该公司的股东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支持或否的判决。


三、法律依据

嵌套式诉讼或裁判的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与诉讼法两个方面。

1. 实体法上的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即《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2. 诉讼法上的依据:非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即《民诉法》第56条第2款关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


四、基本要求

对嵌套式诉讼及裁判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前诉与后诉(前判与后判)所涉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具体有为两个方面的要求。

1. 非同一性要求。即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之间具有非同一性,两者之间不能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两者之间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则对两者不能拆为两个诉讼(前诉与后诉)分别进行诉讼。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132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在《民诉法》中,必要的共同诉讼表述为“讼标的是共同的”,见《民诉法》第52条的规定。例如,对共同侵权或共同财产的起诉,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对此不能进行诉讼上的拆分与嵌套。

2. 牵连性要求。即前诉与后诉所涉法律关系之间具有牵连性,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后诉被告需对前诉判决结果承担实体责任。前已述及,后诉被告对前诉判决结果承担实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合伙人共同债务;三是公司股东共同责任。


五、构成要件

对在本文所涉的嵌套诉讼或嵌套裁判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前已述及其实体法律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然而,嵌套诉讼或嵌套裁判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前诉确定的债权在后诉中的特殊性。嵌套诉讼中的前诉债权,是经司法裁判确认、具有执行效力的债务。因而,对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问题的判断,具有特殊性的要求。即该债权必须是经司法执行程序处理,乃不能执行到位的债权。

2. 后诉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性。在嵌套诉讼的后诉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债权人代位权中的次债权债务关系。后者是单向的典型债权债务关系,如在甲与乙之间,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甲负有债务;而前者则是具有一定内部结构关系的非典型债权债务关系,如甲与乙为夫妻关系或合伙关系,其中甲或乙对外负有债务,对此在甲与乙之间具有共同的偿还责任。


六、注意要点

对嵌套诉讼的司法处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追加的当事人。

对在前诉中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即前诉被告,在后诉中应当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查明后诉案件的相关事实,如其对前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已经履行多少、尚欠多少等。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对在后诉案件中已经查明,在前诉生效判决作出之前确有债务已经履行但未被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也可以作为是对前诉生效判决的执行或履行来处理,从而避开对前诉生效判决的对错评判及是否需要改判等问题。

2. 前诉与后诉的关系。

(1)前诉案件的裁判内容,不能作为后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2)后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改变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

(3)前诉裁判的执行后果,是后诉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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