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贬值,依法赔偿。
广东江门徐先生买房后,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并支付装饰公司装修费17.6万元。在装修过程中,一装修工人不慎摔死在房内,导致装修的房子贬值,成为“凶宅”。徐某经评估与同类房子比较,“凶宅”贬值10万元。徐先生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赔偿10万元贬值损失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饰公司雇佣的工人装修中存在过错,导致装修过程中摔死,影响房子的价值,装修工人的过错应该由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的房子价值因成为“凶宅”确有损失,法院判决装饰公司酌情赔偿徐某3万元。因“凶宅”损害的对象是房屋,不是人,法院驳回徐先生精神赔偿的诉请。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赔偿主体必须是人,不能延伸到房屋。房屋贬值费赔偿,突破了拘泥法条的传统审判,“凶宅”基本不影响房子的使用价值,但影响房子的主观评判及交易价值,损失客观存在。该判决大胆尝试间接损失赔偿,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考虑过错与“凶宅”贬值的内在关系,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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