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主体错误列法

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主体该怎样开列,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生混乱,有的把户主列为当事人,有的把家庭全体成员都列为当事人,有的把承包证上的人列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主体如何开列才是正确,有必要加以澄清和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的诉讼主体是农户,不是户主,也不是家庭全体成员,也不是承包证上登记的人。实践中,把户主、家庭全体成员、承包证上登记的人列为当事人都是不正确的,应当予以澄清,应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准,以农户为当事人。那么,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开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主体应当这样开列:

    原告(被告)XXX农户,住所地,XX县XX乡XX村XX社第XX号。

    代表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地,XX县XX乡XX村XX社第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特别指出,代表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确定,为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或者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是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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