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发票,竟被税局认定为虚开?请对照自查12个风险点|税务局|税务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X 税稽处〔2021〕X号
当事人: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1.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现: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手机:XXX)。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公司地址:XXX省XX市XXX号。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开票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691805.15元;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价税合计2135126元;另作废7份。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后回流资金,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如下:
1.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故认定你企业属走逃失联。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无社保缴纳记录,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
3.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检查发现,货款大多通过“XXX”个人账户回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XXX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 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无从业人员、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将你公司2018年9月-2019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计38份,金额4686340.89元,税额140590.26元,价税合计4826931.15元,定性为虚开。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
为什么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居然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其实,这事也没啥好奇怪的。
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窗口,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
所有来代开发票的人,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一定都是真实的吗?事实上显然不可能,但在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环节,办税大厅是不会也不可能去鉴定监管业务是否真实。
而在随后开展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则会专门去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查出的虚开发票中出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不稀奇。对虚开发票的责任人追责,无可厚非。
企业代开发票注意了!
务必重视这12个风险点!对照自查!
既然去税局代开发票,一样有虚开的风险,那么作为企业老板和会计,在开票的时候,就得注意了:建议对照自查检查以下12个风险点。
1. 在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地作废发票,普票作废比例异常。
2. 用自然人到税局代开大额发票。
3.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向外开票。
4. 业务发生的不合理。
5. 小规模纳税人成立后,短期内大量开大额发票,且法人年龄偏大,无经营能力。
6. 作废发票的数量比例异常。
7. 补办者要求开发票时,开的发票不合格。
8. 免税发票的开具不符规定。
9. 发票清单不按规定开,开具有错误。
10. 存在购销内容不匹配、进销项异常。
11. 经常性金额顶格开发票。
12. 经常性凌晨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