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从债务是否也终止?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从债务是否也终止?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559 Upon 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accessary of the right shall extinguish simultaneously except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law or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本条明确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如主债权终止的,债权人当然不得再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债务终止时,从债务是否也消灭呢?法律没有规定。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在债权债务终止时,是否有专属于债务人的从债务的问题呢?
债权债务终止和债权债务转让是不同的,债权债务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因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而消灭,而债权债务的转让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或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原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因此,债权债务消灭时,从债务和从权利也同时消灭。我们前期所举的一个出售名画同时承担装裱从债务的案件,如果因合同解除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出售人没有义务交纳名画的主要债务时,其装裱名画的从债务当然消灭。
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借款人不仅要归还本金,而且还要支付借款利息。借款人归还本金后,其支付应付未付利息的义务并不消灭。这和上面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一方面债务人未付利息的,其债务并未消灭。但自债务人归还本金后,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已归还本金之利息请求权,其从权利随着借款人归还本金而消灭。
法条中经常见到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该规定并非是说其它法律的效力高于民法典,而是对于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所做的一种排除,以免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关于“当事人约定”,合同法中有一个适用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律。约定只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授权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消减限缩时所做的授权。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