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货的,风险何时转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货的,风险何时转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rticle 605 If the subject matter could not be delivered at the agreed time due to reasons attributable to the buyer, the buyer shall bear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from the time it breaches the contract.

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如采用工厂交货条款的,出卖方已经准备好货物,但在约定的时间内买受人未来取货,结果当晚货物因火灾灭失。出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往合同约定的地点,因买受人未能安排人接收货物结果造成灭失等。但风险什么时候转移呢?

本法条的规定有一个问题,买受人违反约定和造成货物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货的原因可能不是一回事儿。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本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不管是不是一回事儿,如果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且标的物刚好发生了毁损或灭失,那么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本条却规定了自买受人违约时起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就是否意味着即便是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货,但因为买受人并没有违约,货物灭失的风险依然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间交货中,买受人的原因并不等于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违约也可能与标的物未按约定交货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买受人违约但与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标的物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系由买受人造成,风险是否转移给买受人呢?是否不区分买受人造成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的时间和买受人违约的时间?如果买受人造成标的物未能按约定交付的原因发生时间在先,之后标的物发生危险,再之后买受人违约,此时的货物的风险是否也转移给买受人呢?

法律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暗含着巨大的利益分配,风险转移给买受方后,意味着买受方虽然没有拿到标的物却依然要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风险未转移的,出卖方则不得不再组织同样的货物交付买受人而不得再次主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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