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Article 642 The seller retaining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may take back the subject matter before the transfer of the ownership if the purchaser i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causing damage to the seller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1. fails to make payment as agreed and refuse pay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after being interpellated;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2. fails to fulfill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 as agreed;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3. resale, placing a pledge over or any other improper disposi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The seller may discuss with the buyer for taking back of the subject matter and if rejected, execution procedures for rights in rem could be referred .
交付标的物却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说明标的物与所有权的分离,即出卖方保留所有权但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不拥有所有权,因此,才有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问题。标的物与所有权最终还要走到一起,不是出卖方收回标的物,就是出卖方将法律虚拟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会在意所有权属于谁吗?
出卖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取回标的物呢?
首先,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处重点是未按照约定付款,包括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而不是已支付的价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其次,出卖人必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出卖人不得行使取回权。第三点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支付。 合理时间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其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其中特定条件系当事人的约定的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未完成特定条件当然不能依此行使取回权。
第三, 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将标的物出卖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已经将标的物出卖的,出卖人怎么能取回标的物呢?特别是购买标的物的人是善意情况下。 同样情况,买受人将标的物出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取回的可能性也不大。作出其它不当处分就不讨论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条件实在是为难出卖人呀。出卖人为的是卖货,取回标的物绝不是出卖人的首选,追讨欠款和违约金是正解。
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就像是钱借出去了一样,想取回,跟买受人“协商”吧!协商不成怎么办呢,法律规定是“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先不说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什么,单说交付标的物和交付质物就是方向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儿呀。取回质物的条件是支付质物所担保的债务,而取回标的物,出卖人能退回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吗?既然出卖人不肯退回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买受人能让出卖人轻易取回标的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