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法务|从一则食品公司广告宣传被处罚案中看法务工作的必要性
前言:某家酵母生物科技公司在网店广告推文中不当使用医疗用语被处以罚款5万元。(该公司虽属于食品公司,但是其营业范围还包含医药中间体)
案情:该酵母生物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开设网店,在其两篇广告推文中宣传了“1、是免疫力低下和放化疗癌症患者的福音!2、此外还有一定的抗肿瘤的作用。3、故应用在肿瘤、感染病与治疗创伤方面深受瞩目。4、葡聚糖尚有清除游离基、抗辐射、溶解胆固醇,预防高脂血症作用及抵抗滤过性病毒、真菌、细菌等引起的感染,故广泛应用于医药、食品、化妆品等行业。5、对糖尿病有明显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等含有医疗用语的内容。
处罚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
该处罚结果将依法公示。
律师意见:
通过广告推文将特定食品过度宣传为具有药用价值对产品予以营销,看起来是一件不错的销售手段,或许在没有被查处之前,会因为该营销策略而获益,但作为一家大中型企业并没有审慎检查广告内容,因两篇广告就被罚款5万,确实因小失大。
从目前的企业信息披露网站来看,不仅仅业内专业在用,一般普通群众也在使用类似于“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一次行政处罚对于企业自身品牌、形象建设来说,都是巨大挑战。
企业法务部门不能够过度让就销售部门,对公司营销方案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应当给出建议。
上海徐高峰律师,一名长期关注医药行业的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务外包服务。
法律依据:
1、《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